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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把唐山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行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和科学知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和环境卫生意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维护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
2、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标准管理制度,各项管理、作业、设计、研制等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认真执行。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市区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七条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牌扁、画廊、霓虹灯、灯箱、橱窗和悬挂的宣传标语、彩旗等,应当保持美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按期清除。不得擅自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吊挂物品、张贴广告。第八条禁止在街道、阳台、屋顶随意堆放、晾晒有碍市容和卫生的物品;禁止损害花草树木及其保护设施;禁止在街道、公共场地私搭乱建、乱摆摊点、擅自设置存车处。第九条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标志牌,边
3、施工边清理,保障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临街建筑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竣工后,必须按照标准平整场地。第十条园林绿化部门及各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栽培、整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第十一条各类行驶车辆必须保持整洁,不得飘撒、流漏装载物。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洒落的粪便、草料必须及时清扫干净。第三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十二条禁止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焚烧废弃物;禁止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禁止从阳台、窗口往外泼水、扔废弃物;禁止在街道、公共场地请扫、洗刷车辆。第十三条市区内不得擅自饲养家禽
4、家畜。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养犬的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饲养其它家禽家畜的,必须做好检疫、除害、保洁,不得扰民。第十四条主次干道由专业清扫队每天夜间清扫。重点路段和繁华街道应当随时保洁。路岛由园林部门保洁。居住区和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第十五条火车站、汽车始末站、公园、陵园、商场、展览馆、风景游览区和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场所,由各自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六条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专人清扫保洁。经依法批准的零散货棚(亭)、车、摊点,必须保持场地清洁。流动商贩不得任意遗撒弃物。第十七条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卫生责任制,
5、对乱吐、乱扔、乱贴、乱摆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经依法批准占用街道的,必须保持环境卫生。第十八条专业清扫队和各单位必须按照划分的责任区及时清除冰雪。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逐步实现净菜进城。第二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对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因建设施工阻塞交通积存的生活垃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无偿清除。第二十一条工业、商业、服务等单位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收运处理,倒在指定的垃圾场,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池(桶)内。本单位无力清运处理时可与环境卫生部门签订合同。由环境卫生部门代为清运处理。对
6、建筑垃圾实行统一清运制度。第二十二条负责掏运粪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粪车出入市区时间的规定,及时清运,保持厕所内外清洁。未经环境卫生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掏运。第二十三条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粪便,必须单独收运,自行做好无害化处理。各种动物的尸体必须按照规定深埋或者高温火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第二十四条垃圾和粪便处理,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消灭废弃物中的病菌、病毒、寄生虫即,防止蚊蝇孳生和鼠类繁殖。综合利用时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确保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需要,并做
7、出具体的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修建或者设置符合市容和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修管理,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七条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出现外溢污水,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抢修、清掏,并将地面清扫干净。各类厕所都应当消毒,无蝇无蛆,禁止倾倒垃圾。第二十八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改用、移动环境卫生设施,需要拆除改建的,应当先建后拆。第二十九条城郊设置的储粪池必须远离水源保护地、交通要道、公共场所、食品加工区等部位,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孳生蚊蝇。第五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8、所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从物质、经费和政策上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重视市容环境卫生职工队伍的建设,逐步提高他们的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具体组织和领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行使管理职能;(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制定和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与设计的审批,参加有关工程的竣工验收。(三)对各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五
9、)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第三十二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在辖区内的执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房产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必须结合本职工作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认真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10、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在公共场所、主要街道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罚款;焚烧废弃物的处以十元至二十元罚款。(二)乱倒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的,随地便溺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三)在建筑物、设施、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吊挂物品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随意张贴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四)车辆遗洒散体、流体物品,任意遗弃牲畜粪便、草料的,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11、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六)临街建筑工地不作遮挡,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工程竣工后不按照标准平整场地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每只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擅自养犬的处罚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同意,擅
12、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至十元罚款;(三)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和各种设施破损,影响市容,不按期修复或者拆除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四)不按照指定场地大量倾倒垃圾的,每吨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第三十七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
13、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关于严格限制养犬、环境卫生费的收取使用和本条例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以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由唐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年月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14、议通过年月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案一、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市容管理”。原第三章、第四章合并作为第三章,章名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把唐山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七条由一款修改为二款。“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牌扁、画廊、霓虹灯、灯箱、橱窗和悬挂的宣传标语、彩旗等,应当保持美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按期清除。不得擅自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吊挂物品、张贴广告。”四、原第八条后半款作为第十二条并增加以
15、下内容。“禁止随地焚烧废弃物”,“禁止在街道、公共场地请扫、洗刷车辆。”五、第十四条删除“达到三不四净的卫生标准”,修改为:“主次干道由专业请扫队每天夜间清扫。重点路段和繁华街道应当随时保洁。路岛由园林部门保洁。居住区和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逐步实现净菜进城。”七、第二十条由一款修改为三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对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因建设施工阻塞交通积存的生活垃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无偿清除。”八、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二款。
16、“对建筑垃圾实行统一清运制度。”九、原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从物质、经费和政策上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重视市容环境卫生职工队伍的建设,逐步提高他们的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十、原第十九条与原第三十条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对各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十一、第三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十二、原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
17、,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在公共场所、主要街道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罚款;焚烧废弃物的,处以十元至二十元罚款。(二)乱倒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的,随地便溺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三)在建筑物、设施、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吊挂物品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随意张贴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四)车辆遗洒散体、流体物品,任意遗弃牲畜粪便、草料的,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六)临时建筑工地不作遮挡,处以一百元
18、至三百元罚款;工程竣工后不按照标准平整场地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十三、原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每只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擅自养犬的处罚另行规定”。十四、原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作为第三十六条并新增罚项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19、管部门依法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至十元罚款;(三)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和各种设施破损,影响市容,不按期修复或者拆除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四)不按照指定场地大量倾倒垃圾的,每吨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十五、原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十六、原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原第三十五条作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八、原第三十七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关于严格限制养犬、环境卫生费的收取使用和本条例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以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由唐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此外,有些条款在保持原意的基础上根据结构变化和需要,作了相应调整和文字表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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