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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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承办江南八区征
2、地房屋拆迁裁决事务。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等均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直接办理。第四条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其落实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复议、诉讼相关的群众信访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可以进行专家会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负责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专家库,成员由行政裁决、拆迁管理、法律研究等领域专家中担任。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中遇有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需会审的,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从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会审小组进行合议。第六条征地房屋拆
3、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裁决职责。第七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四)被拆迁房屋调查情况登记表;(五)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测算明细表;(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七)申请人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当事人或证明人的签字);(八)未达成协议原因及情况说明;(九)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十)其他应当提供的
4、与裁决有关的材料。第八条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第九条裁决机关收到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提供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期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第十条裁决机关
5、受理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予以确认。(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拒绝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第十一条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加盖印章。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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