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禽污染防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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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畜禽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畜禽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畜禽污染,系指在饲养畜禽活动中畜禽排放的粪便,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直接对水体或者其他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畜禽牧场的畜禽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防治原则)畜禽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原则。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和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畜
2、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牧场的畜禽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污染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农业、环卫、卫生、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同时,对畜禽牧场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由其管辖的畜禽牧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畜禽污染。第七条(建设畜禽牧场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畜禽牧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大中型畜禽牧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禁止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3、及准水源保护区内和城镇饮用水水源集中式取水口公里半径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牧场。第八条(排污口设置)畜禽牧场的每个生产区域只能设置1个排污口。新建、扩建、改建畜禽牧场需增设排污口的,应当征得水利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第九条(畜禽粪便的堆放)畜禽牧场应当设置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粪便散落、溢流。第十条(畜禽粪便的处理)畜禽牧场对畜禽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按照要求进行还田利用或者用以生产沼气、再生饲料和有机肥料等物资。对畜禽粪便进行还田利用,应当做好粪便出运、处理的原始记录。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粪便还田利用的推广工作,组织完善肥料服务体系,并制订相应
4、的奖励措施。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沼气、再生饲料和有机肥料等物资产生的沼液、沼渣和废水,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禁止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第十一条(畜禽粪便和污水排放的限制)禁止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和污水。第十二条(畜禽尸体的处理)各种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第十三条(污染治理设施)畜禽牧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折除污染治理设施。第十四条(饲养场所管理)畜禽牧场应当保持饲养场所的环境整洁,实行清洁生产。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牧场饲养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五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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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 污染 防治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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