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中心下发的_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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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医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省医保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医中心函202146号)的文件规定,省医保中心对有关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作出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文件正文附后)一、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实行“三定”管理门诊特殊疾病(包含一类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就诊科室、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暂停门诊特殊疾病药店购药和联网结算。具体方法如下:1、定医疗机构,指申报了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自2021年起在每个自然年度选择一家
2、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就诊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名单见后)。选择定点医院的具体方法是,当年首次进行门诊特殊疾病就诊的医院即为本人该年度门诊特殊疾病就诊和费用结算医院,每年只能选择一次定点医院,且年内不能更换。需专用设备才能进行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病人选择医院时应将能开展相关疾病诊治的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和费用结算医院。患精神病(稳定期)、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结核病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在相应的专科医院或设有相应专科的医院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该病种费用结算医院,如果同时患有其他门诊特殊疾病,还可再选择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结算其他门诊特殊疾病费用。2、定就诊科室,指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原则上要到所选择的定
3、点医院内相对应的科室就诊,医院便民门诊暂不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就诊科室。3、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与门诊特殊疾病有关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作为支付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依据。二、费用结算。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可根据参保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支付。1、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后一律实行联网结算。结算时,刷入本人医保卡后,计算机系统将自动计算出个人报销比例和负担费用,个人负担费用可用个人账户抵扣或用现金支付给医院,应报销的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除办理了异地安置人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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