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办理信访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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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办理信访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依据天津市信访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信访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信访件,以及区(县)环保局接受市环保局交办的环境信访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来访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活动。第四条市环保局办公室信访办(以下简称信访办)是行使局办公室所履行的环境信访工作职能的部门,归口受理局环境信访工作;市环保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2、和区(县)环保局是环境信访件的办理部门(单位)。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三)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第二章受理第六条受理范围(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二)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三)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第七条信访办对来信、来访、新闻媒体曝光和专线电话反映的环境问题进行分类、分别编号;
3、对来信、接访、接话时间,信访人姓名、住址,被信访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何要求等内容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备注栏中随时记录办理过程及进展情况。第八条信访件的分类(一)重要信访案件:1、上级机关(国家环保总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交办的信访件;2、新闻媒体曝光和转来反映环境问题的信访件;3、联名反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信访件;4、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信访件;5、局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案件;6、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典型案件;7、跨区域的污染纠纷案件;8、其它需请示办理的重要信访件。(二)一般信访案件:1、重大信访件之外的其它信访件;2、专线电话反映的一般环境污染问题。第三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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