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管理制度.docx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失业保险管理制度.docx(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金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
2、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基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单
3、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令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
4、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九条(申领的审核)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5、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不满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年,期限增加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不满年,期限最长为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不满年,期限最长为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个月。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不满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失业人员未领失业保险金
6、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个月至第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个月至第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个月至第个月领取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失业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失业 保险 管理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