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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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5日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05年7月26日XX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公布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6年9月30日XX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公布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XX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和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龄在30
2、0年以上的,特别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编号、建档和设立保护管理标志等。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保护、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第五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
3、理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在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在风景区内、旅游景点的古树名木,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围栏加以保护。 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变
4、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古树名木的规定,对古树名木应当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出现非正常生长情况,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采取防治保护措施。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适当给予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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