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docx
《3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docx(2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项目部使用的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2、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有专用的保管仓库,不得乱堆乱放。 3、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4、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人发放,当日未使用完的必须有专人回收。 5、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化学品、危险品的使用人和发放人在使用和发放过程中必须有防毒设施方可工作。 第二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
2、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内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3、职责 安全部负责本文件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个相关部门负责本文件的实施。各部门领导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文件的贯彻执行。 4、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4.1本文件所称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名称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 4.2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
3、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情况,并督促隐患整改的落实和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4安全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项目部、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灭火、防爆、防雷、防 静电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使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5安全部负责联系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检测部门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给相关岗位职工,对不符合标准的地方督促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国家标准为止。 4.6安全部负责
4、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演练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7.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4.7.2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理化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7.3危险化学品要根据其理化性质、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来储存保管。遇火、遇湿、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4.7.4受日光照射能发
5、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7.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 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7.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4.7.7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a、数量;b、包装;c、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7.8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人
6、员、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7.9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该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7.10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7.11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4.7.12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或其它防爆工具。 4.7.13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4.7.1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程序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 4.7.1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
7、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7.16危险化学品的交接制度要严格,交接料的过程要有专人管理,联络畅通,责任到人;交接料过程没有结束时,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露导致发生事故。 4.8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4.8.1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8.2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工作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
8、进行; 4.8.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措施; 4.8.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4.8.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4.9明火管理 4.9.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禁止携带火柴、
9、打火机等火种; 4.9.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10防静电、防雷电和防电气火花等 4.10.1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场所采用防爆式电气动力设备、防爆工具、防爆电话、防爆式照明灯; 4.10.2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4.10.3露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具有爆炸、燃烧危险性化学品的厂房、设备和仓库应有防雷设施。 4.11废弃物的处理 4.11.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堆积可燃废弃物; 4.11.2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废弃物,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 4.11.3储存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报废前必须经过认真的清洗,
10、并检测合格; 4.12对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 管理制度 编写:审核: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01日2013年01月10日 1目的和范围 1.1为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及生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部室、生产公司、外来人员等。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规。 2.2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改进,不断
11、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3参照本公司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职责。 3.1各级主要管理人员。 3.1.1应对本单位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 3.1.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标准。 3.1.3对确保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设施完善负责。 3.1.4经常深入实际,不断地调查研究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2其他管理人员。 3.2.1协助本单位主要领导,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 3.2.2对分管工作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 3.2.3对各种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制止。 3.
12、3各作业人员。 3.3.1严格遵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标准。 3.3.2对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工作负责。 3.3.3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提出整改意见。 3.3.4对他人违章违纪有监督报告等义务。4管理要素4.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4.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4.3在工艺生产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
13、方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设施和噪音报警。 4.4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4.7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14、。 4.8对具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列为重点管理,尽可能避免跑、冒、滴、漏,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修复并有应急预案。 4.9生产、贮存、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物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2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和安装手动控制系统。 4.13所有
15、为防火、防爆设置安装的设施,应固定专人挂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档案,定期校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5动火用火 5.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扩建改造、技改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公司安全环保部登记审批,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地域可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都为禁火区。 5.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5.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5.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5.2.3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可燃气体含量都在允许范围以内。生产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可燃气体应扩散不到动火区内。一旦装置出现异常
16、情况且可能危及动火区时,应立即通知动火区停止一切动火。 5.2.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门隔开,不准有门窗串通。允许开的门窗都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5.2.6固定动火区与禁火区要有明显界区标志并写入申请内。 5.2.7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时,应设专人监护,关注生产区的生产情况,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时,监护人应及时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并立即消除余火。 5.3禁火区的划分,在总公司辖区内,除生活区、化工宾馆外,其它区域均为禁火区。 5.4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
17、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生产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及其它火炉取暖、热饭等。 5.5用火证的办理,由使用单位填写负责人、使用期限、用火区域及防火安全措施等,用火证一律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6在禁火区内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金属器具的撞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表面炽热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5.7气瓶是一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5.7.1储存气瓶应符合下
18、列规定 5.7.1.1仓库在储存气瓶时,应有专人负责,旋紧瓶帽,有防震圈,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度不超过三层。 5.7.1.2盛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有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灭火器材和消防沙池。 5.7.1.3盛装乙炔等化学性质活泼气体的气瓶,必须按规定的贮存期限,到期及时处理。 5.7.1.4空瓶、满瓶要分开存放,挂牌标示,防止混淆,贮存气瓶应定期检查,防止泄漏,防止腐蚀。 5.7.1.5使用单位未用完的气瓶,不得乱扔、乱放,应按规定定置摆放在安全区域。氧气、乙炔瓶要分室存放,不得混放。 5.7.2使用
19、气瓶时应按下列规定 5.7.2.1禁止敲击,正确操作。充装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注意防止产生静电。开、关瓶阀时不得用铁板手等敲击。要缓慢开启。 5.7.2.2远离明火,防止受热。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7米,离火源的距离应保持10米以上,气瓶应防止太阳曝晒,远离热源,冬天瓶阀冻结,不得用火烘烤或蒸汽直接加热,可采用温水等办法解冻。 5.7.3使用焊炬前应首先检查其射吸性能,射吸性能不正常,必须进行修理,否则不得使用。所有连接部位不得有漏气现象。 5.7.4点火时应先点乙炔后送氧气,调节火焰,停火时,应先关乙炔后关氧气,防止火焰倒袭和产生烟灰。 5.7.5发生回火时,应急速关闭乙炔,随后立即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化学品 危险品 易燃易爆 物品 管理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