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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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XX县区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本制度与XX县区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2、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 (五)在发生
3、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 (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水行政处罚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水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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