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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规划行业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批后管理范围批后管理是指对建设业主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手续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批后管理模式批后管理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 1、批后日常管理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局长为批后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批后日常管理分片包干管理责任制,签订岗位管理责任目标书; 2、定期检查由市局法
2、规监督科负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批后日常管理内容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1、用地复核。建设业主不得随意变动规划行政许可的用地范围; 2、用地检查。检查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广告设置)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包括:建筑物定位、平面布局、建筑间距及退让、出入口位置、建筑层数、层高及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使用性质、外墙材料及色彩、立面造型及建筑风格、停车泊位、道路、盲道、大门、停车场、围墙、临时设施、给排水、道路中心线、电力、电讯、燃气、竖向标高或桥梁净空
3、高度、公厕、配电间、垃圾站及其他公共建筑、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应拆除建筑等。 三、工程管线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1、道路。主要包括道路规划方案的地面定线;道路设计与施工的红线控制要求,道路标高、走向的核定,以及因管线工程需要时道路开挖的审批情况。 2、管线。主要包括对各种管线工程类别、截面、线型、坐标、标高、水平距离、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立体交叉关系等。 3、堤防。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安全。 4、应当按规划建成或保留地区的规划执行和控制情况。 5、建筑物实用性质。 6、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四条批后日常管理职责 批后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督促建设业主履
4、行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义务。 1、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现场制止,并由项目所在规划分局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行政措施,依法定程序及时送达违法建设行为人; 凡立案案件,10个工作日内必须调查终结,资料齐全,并整理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局法规科审理后报局法规例会集体研究处理。 2、依法督促建设业主履行下列规划行政许可义务 规划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使用土地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各项配套工程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 3、负责处理所管辖区域内因日常监管不
5、力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及上访事件。因行政许可(审批)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及上访事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4、组织报经市局批准的行政强制(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执行行动。 5、其他应当监管的。 第五条行政许可(审批)资料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施工图履行平、立、剖签章确认手续。 3、建筑立面效果图履行签章确认手续。 4、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图)、方案图、施工图、效果图、建筑物控制线图等资料,备存两份。 第六条资料的交接 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办结,办公室盖章确认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备存资料移交壹份给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第七条法规监督科职责 负责批后管理的监督工作。 1、负责不定期对分局
6、履行批后日常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室配合,抽检每季度不少于1次。 2、负责组织行政检查。 3、对分局上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法规例会决定。 第八条其他规定 1、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2、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建设工程批后规划公示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批后规划公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民群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县区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7、规定。 第二条凡属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需要管理控制区域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照建设局规划部门提供的公示牌样图,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服务机构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牌体制作,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且设立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具体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便于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公示牌的规格为:240cm360cm或420cm630cm。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设计单位、
8、总平面图(建筑退道路红线、绿线和退地界及现状建筑距离、各种尺寸要标注清晰)、各单体立面图、鸟瞰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监督电话等。第六条 公示牌直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其间建设单位应保持公示牌清洁、完整,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对凡是不按规定进行批后公示、恶意修改规划方案内容的和不及时对公示牌进行维修清洁的建设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予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将“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设置及维护情况纳入规划执行情况跟踪检查的内容,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先前已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9、相冲突的,以本规定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XX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
10、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
11、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
12、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篇:XX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范文XX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行
13、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XX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中间规划检查、 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四条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海曙、江东、江北辖区内的建设工程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按事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五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部门开出的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平整后的工程场地进行放
14、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放线技术要求按XX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放线定桩结束后,测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并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测绘单位放线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放线成果资料:放线联系单、技术报告、水准点高程、桩位平面坐标、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好实地放样点位桩,确保在规划初验时点位桩保护完好。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放线成果资料后,持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 明(初验)手续: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 (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底层平面图和桩位图; (五)放线
15、测绘资料。 市政工程验线申报时,应增加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合同(复印件)”,市政工程实行一次性验线制度, 只进行初验。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 第十条建设工程验线技术要求按XX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初验合格,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等相 关资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复验制度。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平面或高程的坐标复测,并 编制复验测绘资料,申请规划部门复验。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复验技术要求按XX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1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线(复验)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复验测绘资料。 第十四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复验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复验)。复验发现基础位置(含标高)与总平面图位置不符,并经认定无法满足规划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中间规划检查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基础出地面至主体结构封顶阶段进行中间规划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规划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中间规划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 现场记录应当包
17、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间规划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二)检查现场规划公示牌的制作、位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现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规划部门报告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间规划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 法处理。 第四章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建
18、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要求实施;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 分)清理完毕; (三)道路、绿化等市政及其他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十九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确需分多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划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同意分次进 行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自查,并在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自查报告; (二
1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四)经核实的建设工程复测资料及复验合格证复印件; (五)竣工测量资料及竣工测量审核意见书原件; (六)1:500(1:1000)竣工地形图二份、完整的建筑和市政竣工图;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规划部门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当发出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告知限期改正的理由和处
20、理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改正后,书面告知规划部门对改正后的工 程重新核实。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应当成立竣工规划核实小组,核实小组的成员应当由建设项目审批、法规监督等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核实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二)召集有关各方参加竣工规划核实,听取建设单位或个人意见,对照批准的图件及相关资料,对 建设项目作全面的检查、核实; 核实小组应当提出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由核实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一)无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初验)和建筑配套市政工程验线合格证(验线); (二
21、)无建设工程复验合格证明(不包括配套市政工程); (三)无竣工测量审核意见书(包括配套市政工程); (四)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配套市政工程)副本等相关 资料不齐或存在问题的; (五)地块内未按规划要求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六)地块内的建筑单体或道路、绿化等市政及其他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规划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依法处理的,不予通过: (一)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立面或层高、层数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位置、间距等平面布局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上限的; (四)已实施
22、完毕的地块边界与批准的用地红线不一致; (五)道路管线工程与规划许可严重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开。核实结果、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 及时立卷归档,公众依法有权查阅。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执行。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 分次核实)。 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诚信档案库,对涉及违法设计、施工并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在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3、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收纳入诚信档案库,作为管理的依据。不定期公布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名单,从严、暂停、直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有关单 位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场地的主要出入口处明显的位置,以适当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号、建筑面积、层数、容积率、绿地率、道路管线等主要内容,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规划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4日发布的XX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的管理规定(试行)(甬规字2
24、00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篇: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XX市城乡规划条例和XX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0.00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
25、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XX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第五条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第六条XX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项
26、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第八条 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 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第九条建设工程自开工至建设项目竣工,必须在建筑
27、工地醒目位置按规范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的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区域现状图、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及许可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和定位,并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灰线检验申请,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验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并填写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单,验线合格后项目方可继续施工。 第
28、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灰线检验: 1.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的; 2.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3.规划告示牌未按要求设立完成的; 4.现状地形与地形图严重不符的; 5.其它不符合灰线检验的情况。第十二条房产、大型公建项目完成0.00施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0.00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0.00复核。复核合格的,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在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29、。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工业项目逐步实行0.00检测报告和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每个建设项目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跟踪检查,并将建设项目落实规划情况及时填入建设项目规划跟踪管理表。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抄告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局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不
30、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良渚遗址保护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并报送有关竣工规划核实资料。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规定的资料,同时对建设项目中一些疑难情况,建设单位
31、还应向规划分局提供说明材料,并经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签署意见,竣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六条竣工规划核实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经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规划审批要求;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公共配套有无实施; 5.征勘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的建筑和违法建筑; 6.涉及房产项目的物业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
32、是否落实; 7.其它涉及规划审批时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所需各类实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由具有相应资质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第十九条临平副城所有建设项目和其它地区的房产、大型公建项目,绿化部分的竣工规划核实由余杭区建设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前单独核实。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竣工规划核实材料
33、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5%;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为3%;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部分为2%;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
34、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由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对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
35、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在建筑高度控制地区之外,局部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高度的电梯房、设备房、楼梯房和屋顶水箱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误差。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且周边存在日照间距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在景观控制地带还需提交景观分析报告。多层低层建筑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其间距应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
36、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如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先接受国土余杭分局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书面告知不予核实的理由。 规划分局在核实中
37、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实,处理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经规划分局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划分局和城管执法局、国土余杭分局、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完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责任分工机制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九条规划分局、城管执法局及受委托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建设单位应如实出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有责任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规划分局负责解释,原我区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5页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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