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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格式 建设项目环评流程附件1 附件2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建设项目 环保审批工作程序说明 “环评”执行情况检查 局监察大队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历年来“环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履行“环评”手续的违法单位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限期不履行的单位和私营、个体业主,依照法律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其补办“环评”手续。窗口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需提供下列资料交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一、申请报告(内含建设单位名称,拟建设地址、总投资、主要生产产品、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环保篇章); 三、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现场勘察 窗口受理申请后,当日反
2、馈到新项目办,新项目办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勘察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选址、选项、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对处于环境敏感区,可能严重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项目确认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设备制度,由新项目办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分管局长审批认可后,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项目确认单。对不宜建设的项目,写出书面通知,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建设单
3、位填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人文、经济、遗产、文物保护、水文、气象、环境质量现状等);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拟采取的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评估结论。环境风险评价对辖区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区以及化工行业、电镀业等,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评价资料初审 新项目办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应当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的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三、各类评价标准应用是否准确; 四、各类污染点源、污染因子是否评价全面清楚; 五、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六、项目布局是否合理; 七、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是否实行了以新带老污染源防治原则。轻微污染项目科类评审 轻微污染项目划分如下: 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污染因数单一,而且污染种类少,产生量小或
5、毒性较低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中、小型餐饮,2050张床位的小型医院、卫生院、小型专科医院、美容院等卫生行业建设项目; 四、一般房屋开发项目(涉及到整体规划不合理的除外); 五、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域造成影响的其它小型建设项目。专家评估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下列建设项目需组织专家评估: 一、规划建设的工业园、经济开发区; 二、涉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电磁辐射等物质的建设项目; 三、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的建设项目; 四、新项目办认为需进行专家评估的项目。局评议小组评审 局评议小组评审下列建设项目: 一、上述需进行
6、专家评估的项目; 二、新项目办评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起草环评审批文件 经新项目办评审和局评议小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新项目办起草正式批文。批文需含下列内容: 一、同意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文号; 二、确定其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需限产和限时的需详细注明; 三、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需明确规定; 四、对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须提出明确的治理规定; 五、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或污染源在线监控)要求; 六、规定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 局领导审核审批 起草后的建设项目批文及时交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核、审批和签发,转交局办公室打印成正式文件。共一式7份,办公室留存3份。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批文
7、 审批完成后的“环评资料”4份(含批文)由窗口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环评资料”2份(含批文),新项目办留存1份,转交局监察大队1份。新项目办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完成相应的工作(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工作日内)。 监察大队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 项目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进入开工建设。建设期间,局监察大队跟踪检查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如下: 一、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材料; 二、污染防治工程施工
8、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资质; 三、污染防治工程落实情况; 四、对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行情况检查。检查情况需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未履行“三同时”的建设单位,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试运行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后,必须依法向前期审批的环境保护局递交项目试运行申请书。局新项目办进行现场检查,下达正式批准文书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监察大队督促建设单位必须完成验收监测工作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试运行期局监察大队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局监察大队实施现场检查: 一、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二、各个工序单元在试运行期,是否有新的对
9、环境产生危害的问题发生,或发现原报批“环评”资料中未涉及的对环境质量、环境生态产生影响的问题,如有此类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进行跟踪评价; 三、试运行基本情况正常,需督促建设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建设单位委托验收监测 试运行期内,一切基本正常后,建设单位须进行委托监测工作(递交委托监测书,并附“环评”资料1份)。委托监测 局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验收监测后,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委托监测协议,并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新项目办审批后,实施验收监测工作,验收监测完成后,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书,交建设单位3份并返还“环评”资料。 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或按审批批文规定的时间),向硚口区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1份; 二、验收监测报告书2份; 三、企业环境管理制度2份; 四、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2份; 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2份。 新项目办接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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