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生育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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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根据计生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定期组织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女同志查体,努力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逐级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 四、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未婚、未育青年与单位签订晚婚晚育协议书,根据协议要求,晚婚、晚育年龄男方必须年满25周岁,
2、女方必须年满23周岁。 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及时通知单位,并于下月到单位签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协议书,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六、生育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孕人员须在怀孕后第二个月的24号之前上报孕情。孩子出生后,必 须当月上报,并及时采取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 七、配偶不在我公司工作的男职工于每年六月份向单位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和所属计生委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微机管理证明。 八、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凡是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未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鉴定并出具妊娠证明而私自终止的,属第一个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并落实节
3、育措施;持二孩生育证的,一律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生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九、对符合规定而未提出生育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党团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2010年6月18日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 关于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门: 为了完善和健全计划生育组织,更有效、有序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计生工作的方针
4、、政策、法令、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公司计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王祥贵 副组长:宋玲杨宏洲 成员:江雪琼罗亚文魏华玲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2010年6月18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梨河镇幼儿园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婚假 1.在职职工婚假为7天。 2.达到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女23周岁,男25周岁)婚假增加到14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
5、享受,按上述规定所享受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产假 1.在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假暑假期,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顺延。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实行计划生育且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按以下规定休假,其假期按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 1.人工流产:休息14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凡育龄妇女都要按计划生育有关要求参加定期检查,按公假处理。 四、对未经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和校领导同意,自动取环怀孕,不享受假期。 五、对未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参加定期妇检、不接受节
6、育手术、自动取环怀孕的女职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故意隐瞒生育、节育情况,且违规超生的教职工,将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开除公职。 第三篇: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局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XX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担任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
7、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党政做好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三、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按“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原则进行办理。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六、按规定每年至少二次(间隔
8、半年),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 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做好对本单位、本系统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
9、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 十、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 十一、本单位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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