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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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本村计划生育实行村民自治,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要进行婚前检查并到乡(镇)政府办领结婚证。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模范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新型婚育观,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风。 3、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必须符合XX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一孩的妇女必须年满21周岁,并持有乡计生办发放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凡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生育条件的夫妇,由本人向村委会写出申请书,由村委会上报乡计生办,乡计生办报县人口局审批发证,做到持证取环
2、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杜绝无证生育和非法生育。 4、生育子女后,本人要及时、准确地向村委会或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申报出生情况,生育一孩的妇女在3个月内落实放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夫妇,一方必须在60天内落实结扎手术。 5、已婚育龄夫妇要定期参加乡村组组织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优先优惠政策等知识培训,每季度及时参加乡上组织的环孕情服务,并接受产后、术后随访服务。 6、打算离开居住地30日以上的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乡计生办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出管理对象计划生育合同规定,定期在流入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按季进行环孕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有效环孕检证明。 7、
3、落实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村委会要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相关服务。 8、对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贫困户”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在以工代赈、少生快富、异地搬迁、农村低保、合作医疗等普惠政策中,优先安排“两户”并按政策予以优惠。 9、本公约由村民大会通过,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不履行本公约各条约定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
4、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
5、未持证怀孕依照XX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
6、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
7、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
8、任何待遇。十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 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
9、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已婚育龄夫妇,都要积极参加人口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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