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计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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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计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县计划生育局行政职能,制定本执法责任制。第二条。县计划生育局为全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第三条。县计划生育局局长为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行政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四条:县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是:(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年度人口计划、报批后实施。(2)具体实施人
2、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指导协调乡镇及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执行的督导与评估。(3)负责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并组织检查。(4)负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指导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协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药具零售点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检查。(5)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第五条:县计划生育局为育龄夫妇核发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1)核发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2)经办特殊照顾生育对象报审材料的调查取证,审核报批;(3)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对象出具有关证明。第六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应严格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第七条。当事人申办生育证,而不明白办证程序或缺少相关材料的应耐心指导,不得无故拒绝办证。第八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依法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生育行为(包括符合条件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处罚。第九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凭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正确行使职权,恪守督管范围,不越权和违规执法。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按照南郑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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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生 行政 执法 责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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