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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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电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 目修改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及澄清、投标文件及澄清,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委托人: 。1.1.2.3 监理人: 。1.1.2.6 目修改为: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调试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1 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
2、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6 其他本项增加1.1.6.2、1.1.6.3、1.1.6.4、1.1.6.5、1.1.6.6、1.1.6.7目:1.1.6.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1.1.6.3 “调试”是指为进行可靠性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按有关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单台设备、一个系统设备的分部试运以及整套启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1.1.6.4 “可靠性运行”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整
3、套试验运行,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达到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2013版、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2009版的相关要求。 1.1.6.5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机组在考核期内从签署“可靠性运行”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设备的各项性能验收试验。1.1.6.6 “达标投产”是指在工程建成投产后,在规定的考核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投产的各项指标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综合管理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的工作。1.1.6.7 “最终验收”即与达标投产统一,是指委托人对该机组的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1.1.6.8 “质保期”是指机组通过168小
4、时试运结束一年后。1.1.6.9 “附加、额外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的工作。1.3 适用法律 本款修改为:1.3 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国家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2)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3)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收评价标准。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修改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
5、(2)中标通知书;(3)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0)招标文件及澄清;(11)投标文件及澄清;(12)其他合同文件。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本款1.6.1、1.6.2项修改为: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国家、行业及发包人现行的相关要求作好工程实施阶段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资料整理和归档。并保证资料真实性、
6、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工程竣工后,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火电建设项目文件收集及档案整理规范(DLT 241)最新版的要求向委托人移交工程监理范围内档案资料。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具体资料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1.7 联络1.7.2 委托人和监理人联系信息来往函件送达时间:委托人接收文件地点:委托人指定接收人:委托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委托人指定电子邮箱: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监
7、理人指定接收人:监理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监理人指定电子邮箱:书面文件送达后,双方办理签收手续。1.12 委托人要求本款1.12.1项修改为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由于委托人要求导致监理人有重大费用增加和监理工作延误的,双方协商适当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2. 委托人义务本条2.2款修改为: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便利条件详见第五章第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2.6 其他义
8、务委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3.3 决定或答复3.3.2 委托人应在 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 监理人义务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4 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50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4.3 款删除4.4 总监理工程师4.4.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9、4.5 监理人员的管理本款4.5.2项修改为:4.5.2 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详见第五章第一节“监理要求”第4条“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5. 监理要求5.1 监理范围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厂区内所有工程、厂外热网工程、送出工程、补水管道、及其附属工程、厂外道路及灰渣场等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铁路专用线工程的监理不在本标范围。5.1.3 阶段范围指从施工准备、五通一平、桩基、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质量验收、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达标投产及工程创
10、优(如有)、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精品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监理工作。并包括配合委托人进行设计审查及优化、设备材料采购方案审查和现场的协调管理。本款5.1.4项修改为: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人按照“小业主、大监理”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及协调委托人和设备供应商、施工承包人的关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5.2 监理依据 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国家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2)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3)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质量技术规范及验收评价规程。(4)审定的工程勘
11、察文件、设计文件及经批准的变更。(5)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6)本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合同。(7)委托人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调试承包商、设备厂商等第三方签订的本工程的有关合同。(8)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9)以上规程、规范应按最新颁发的执行。监理人还应执行委托人安全、质量、健康、环境等体系文件的要求,执行委托人的企业标准。5.3 监理内容本款修改为:应以 “对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和“小业主、大监理”的原则完成从施工准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分部试运、整
12、体调试、机组通过168小时试运行、机组考核期、竣工验收、达标投产、工程创优(如有)等阶段的全过程服务,并对监理范围内整个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负责统筹、协调,还包括参加招标人按照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两优化”工作。具体监理工作内容详见第五章第一节“监理要求”第“2.2监理内容”。5.4 监理文件要求本款5.4.3项修改为: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编制类别、要求、内容等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火电建设项目文件收集及档案整理规范(DLT 241)最新版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 开始监理本款6.1.1项修改为:6.1
13、.1 符合以下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1)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监理合同已生效;(2)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或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开始进场协助配合相关服务的。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2 监理周期延误本款增加: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增加3个月内的监理服务,委托人不予调整监理服务报酬,超过3个月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相应增加监理服务期限及监理服务报酬。6.3 完成监理本款6.3.5项修改为:6.3.5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
14、件为准。文件纸质文件应当签章完整,手续齐全。具体 份数;纸幅 ;装订格式 ;电子文件应使用U盘贮存。7. 监理责任与保险7.2 监理责任保险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为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报委托人备案。8. 合同变更8.1 变更情形本款8.1.1项修改为: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解决。(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
15、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双方协商。9. 合同价格与支付9.1 合同价格本款9.1.1、9.1.2项修改为:9.1.1 合同价格为固定含税总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调整。9.1.2 本合同价格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具体有监理人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现场补贴、公司管理费、劳保用品费、现场必备的办公器具(包括计算机)、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合理的购置及使用
16、费用以及食宿费、电话费、水电费、交通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税费等为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所必须的全部费用。9.2 预付款本款9.2.1项修改为: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内,监理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委托人支付给监理人本合同价款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在第二、三次中期支付款中分两次扣回。(1)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10%的收据。(2)由监理人开具的金额为本合同价款10%的不可撤销的以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50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9.3 中期支付本款9.3.1、9.3.2项修改为:9.3.1 监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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