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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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切实解决困难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见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救助对象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身份的下列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以下简称特困等人员)。2.低保家庭成员。3.低收入家庭成员。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参保缴费补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
2、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二)门诊救助。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三)护理救助。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实
3、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对接护理处)(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公立医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
4、予以减免。(五)特殊救助。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不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不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三、医疗救助申请程序1.申请。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及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予以认定。本市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或符合规定的居住地街(镇)提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5、中非本市户籍家庭向居住地所在街(镇)提出申请。2.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经民政部门认定后的困难居民身份与医保部门数据共享,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困难居民身份认定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医疗救助同时结算,无需其他操作。3.医疗救助手工结算。困难居民在身份认定前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行手工结算。对于身份认定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实现即时结算的,可实行手工结算。4.办理时限。申请手工结算的困难居民,需提供医保报销后的结算发票原件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申请。发票由街(镇)留存,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通过医保系统(智慧医保e窗服务门户)录入相关结算信息,医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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