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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九月十一日平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驻本市高校的全日制
2、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三)各
3、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财政、卫生、公安、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第二章基金的筹集1/7第五条城镇居
4、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0元。(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600元。(四)“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500元。(五)“城镇非从业人员”,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下,每人每年按7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女40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按40
5、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00元。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收缴。(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财政所(局)负责组织收缴。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按年度于每年9月30日前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第七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
6、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费补缴额。第十条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少年儿童和大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
8、行。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的诊疗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按照青岛2/7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定点人数包干限额使用,不得包干给个人,也不得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按照30%的标准支付。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第十四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
9、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40元,二级医疗机构67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由个人全额负担;第二次住院减半负担;第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一级医疗机构支付6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5%,一级医疗机构支付7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在
10、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第十五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执行。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
11、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第十六条少年儿童、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的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由个人全额负担;第二次住院的,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
12、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3/7(平度市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第十七条少年儿童、大学生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
13、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第十九条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第二十条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无责任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先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的医疗费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
14、差额。责任人确无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降低5个百分点支付。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办法,按
15、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和协议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参保人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二十五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及逐级转诊制度。参保人应当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患病首先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手术住院治疗、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除外。参保人可以自由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参
16、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第五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4/7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
17、提取。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
18、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二)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三)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一)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二)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三)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转
19、诊手续的;(四)与医院恶意串通转诊的;(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三条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5/7律责任按照平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
20、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项,参照平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居民从2021年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制发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21-08-30索引号:00511810401020320210011编青劳社202192号号:标
21、题: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是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电子凭证。为规范居民医保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居民医保卡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医保卡的样式居民医保卡为磁条卡,正面印有“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字样,背面为“社保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发卡日期、注意事项、挂失、咨询服务电话、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等字样。
22、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参保人可持居民医保卡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刷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参保人到定点医院住院或到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治疗时,持卡确认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居民医保卡的发放范围凡参加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一人一卡。四、居民医保卡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居民医保卡的申领居民医保卡由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作。其中,已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的少年儿童,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居民医保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应
23、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各类学校、托幼机6/7构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居民医保卡。居民医保卡的发放居民医保卡由各受理单位对制卡信息复核后,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制卡手续并发放到参保人手中。发卡前,参保人急需就诊治疗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给予办理,并及时通知该参保人或其代领人。发卡过程中,如果出现个人信息错误、磁条串户,各发卡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并及时做换卡处理。如果已经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后发现此类问题
24、,由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出现漏制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制卡信息复核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制卡手续。居民医保卡制作后,未发放给参保人之前,参保人的缴费地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回登记地领取居民医保卡。非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明确告知领卡人准确的领卡地点。居民医保卡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居民医保卡的挂失和补发参保人遗失居民医保卡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电话挂失,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为:12333。挂失时应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社保编号。办理电话挂失后,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
25、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办新卡。其中,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的少年儿童以及民办或私立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到就近的社会劳动保险办办理;其他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到就近的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制发新卡。居民医保卡的换发和写磁居民医保卡损坏或消磁后,参保人可持损坏或消磁的居民医保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本条第项确定的管理机构办理换发或写磁手续。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换发新
26、卡或办理写磁手续。居民医保卡的解挂持卡人丢失居民医保卡,并办理了电话挂失后,在办理正式挂失前又找回该卡的,持卡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本条第项确定的管理机构办理解挂手续。参保人不得持已被挂失或注销的居民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居民医保卡的注参保人因死亡、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身份转换为城镇参保职工等原因终止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卡将予以注销。其中,参保人身份转换为城镇参保职工的,居民医保卡注销后,应按规定换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参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的有关规定执行。7/7第二篇:唐山市
2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参保范围户口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的中小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及18周岁(年龄计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以下非在校居民。二、收费标准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财政补助60元,个人实缴4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三、参保办法(一)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有身份证的学生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学生提供1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享受低保、残疾等特殊情况需同时携带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二)18周
2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物站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携带以下证件:1、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保卡复印件1份、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证复印件1份、有工作单位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在校中小学生除外);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招片1张;3、享受低保、残疾等特殊情况需同时携带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2021年城镇居民申报缴费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四、医疗保险待遇城
29、镇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费用。参保少年儿童的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1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五、就医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后,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和唐山市城镇居民就医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就医时,需按医院规定
30、缴纳一定押金,出院结算时,应有个人承担的费用以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报销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六、需提醒的问题符合参保条件时,应在当年缴费期及时参保,未参保的,在其他年度参保时要从符合参保条件年度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期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后中断缴费又续保的也按此规定执行。第三篇: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统筹地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
31、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代办、其它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站(所)代办。首次参保时需持户口本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特殊人群,如低保、“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需另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集中参保登记时间。在校学生为每年8月至9月,其它城镇居民为每年10月至11月。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登记参保的新出生婴儿、新增须特殊照顾人员和新增学校学生,参保时应全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新出生婴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新出生婴儿、以及新增
32、需要特殊照顾人员、新增学校学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202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9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40元: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5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为1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11万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为10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5万元。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通过建
33、立大病救助管理进行补助。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1)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2)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
34、,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35%的,按35%予以结算。六、参保妇女生育医疗费能否报销。对参保妇女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顺产300元/人,剖宫产500元/人。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七、参保居民享受哪些特殊疾病门诊待遇。(1)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
35、,每个结算年度算一次住院进行结算。(2)患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性精神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出现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肌表现;支架术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出现偏身瘫痪,瘫痪侧下肢肌力级)、原发性震颤麻痹(帕金森综合症60岁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出现关节畸形,手x光片改变表现)、强直性脊柱炎(出现脊柱僵直,脊柱、骶髂关节x片改变表现)、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症(出现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表现)、系统性红斑狼疮(出
36、现肾炎肾功能损害、严重贫血、心肌炎、心包炎表现)、慢性活动性肝炎(出现中度肝功能损害表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全血细胞减少。出现皮肤黏膜出血、口腔感染表现)、癫痫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出现心功能级表现)、银屑病(顽固性)、情感性精神病、女性双侧卵巢切除,肺结核(出现慢性纤维空洞表现),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出现心功能级表现;换瓣膜手术后)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以上28种特殊疾病需经本人申请,经认定符合标准、发放特殊疾病门诊证后。方可享受待遇。)八、学生、少年儿童发生
37、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符合补偿。(1)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列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2)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寒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九、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该如何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5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单次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0元,年度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
38、为250元。第四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一、参保范围凡在东胜区居住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分户籍,无年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东胜户籍的人员需取得东胜区暂住证三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东胜区农村户籍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筹资标准1、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40元,政府补贴170元,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预缴费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14元,预缴费二年(含)以上的优惠21元;未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政府
39、补贴130元,学生儿童预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30元。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及区属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和东胜区的少数民族参保人员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自2021年起,每年从9月1日至次年的4月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手续,在此期间缴费的,享受次年的全年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续保人员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断保,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再次参保时,视为首次参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从每年4月21日至11月30日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
40、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不报销。四、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1、在东胜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东胜区医保局批准转往外地上级医院(须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其报销办法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承担300元。超过3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3%至80%;同时,城镇居民从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的,在原享受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最高不超过5%。一年内最高可报销医疗费12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费)。2、参保的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参保学生
41、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支付死亡津贴15000元。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后,由学校或参保学生儿童监护人于24小时内向东胜区医保局和所在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调查表。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要通过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也可以直接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家长领取死亡津贴,应填写死亡津贴领取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事故者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家长身份证明,家长与事故者关系证明。3、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建立个人账户,成年参
42、保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个人不缴费的参保居民不建立个人账户。4、将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报销标准和办法与普通疾病相同。五、证、卡结合管理制度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卡)结合管理,患者凭证、卡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及报销手续,参保人员的证和卡不得出让、转借。2、参保人员的证、卡损坏或丢失,须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东胜区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领取新证、卡。六、申办程序在所属社区办理,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彩色照片1张。天骄
4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五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南发布时间:2021-08-30来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参保居民如何参保缴费。(1)学校学生。每年9月份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按学制收缴医保费,然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并享受医疗待遇。(2)其他居民:每年的11、12月份持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到城区建行营业网点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新参保居民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先到户籍所属街办劳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年1月起享受医疗待遇。二、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1)未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2)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0元;
44、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3)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个人缴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三、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200元、4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55。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哪些,享受什么医疗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13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
45、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其中,乙肝、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5个病种只限未成年人及学生。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一个医疗年度,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这9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均为3000元。五、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治疗享受什么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
46、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家长、老师携带患者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材料报市社保中心报销。六、城镇居民生育享受什么医疗待遇。费用如何结算。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生产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准生证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对人、证、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并收取部分押金,医疗终结后,参保居民
47、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医院定期与市社保中心结算。七、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是多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18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6万元,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补助范围,由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给予8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八、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就医结算手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门诊大病医疗证,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如何办理。(一)市内转院。因就诊医院条件所限,需市内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表(一式三联),科主任审查签字,经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同意,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并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然后到转入医院办理联网就医手续。(二)市外转院。因病情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当地三级医院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附专家会诊意见、住院病历),由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病情危急的,可由就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发生的住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