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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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石油炼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石油炼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目录第一章 项目简介3一、 项目单位3二、 项目建设地点3三、 建设规模3四、 项目建设进度3五、 项目提出的理由3六、 建设投资估算7七、 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7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10一、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10二、 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13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4四、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17五、 原始的公司制度19六、 近代的公司制度21七、 企业的本质和界限理论的新进展23八、 “协作群生产”假说与企业等级制27第三章 项目背景分析32一、 产业环境分析32二、 加工原料以低价重质原油为主,
2、成本优势显著33三、 必要性分析34第四章 SWOT分析35一、 优势分析(S)35二、 劣势分析(W)37三、 机会分析(O)37四、 威胁分析(T)39第五章 法人治理44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44二、 董事46三、 高级管理人员51四、 监事53第六章 发展规划分析55一、 公司发展规划55二、 保障措施56第七章 风险风险及应对措施59一、 项目风险分析59二、 项目风险对策61第一章 项目简介一、 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投资管理公司二、 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81.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
3、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 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54000.00(折合约81.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83183.14。其中:主体工程58762.58,仓储工程13202.7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7891.60,公共工程3326.18。四、 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投资管理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12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 项目提出的理由高端聚烯烃的核心壁垒在于茂金属催化剂和特殊共聚单体的制备。通过活性较为单一,可控性更高的茂金属催化剂以及特殊单体的加入
4、,高端聚烯烃的整体性能可以得到显著提高,从而应用于医疗耗材、高端薄膜、汽车轻量化等附加值更高的下游领域。得益于深厚的产学研基础,国营炼厂目前在高端聚烯烃产业的竞争中具备一定的身位优势。以中石化、中石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代表的国家力量一直是我国高端聚烯烃的主要研发主体,两大关键技术积累暂时领先于刚刚起步的民营化工龙头企业。中石化是国内最早实现自产茂金属催化剂工业应用和拥有1-己烯工业成套技术的企业,已积累了十余年的茂金属聚乙烯(mPE)小批量生产经验;中石油的茂金属催化剂则已完成中试验证并进入工业试验阶段。根据incoPat全球专利数据库的统计,过去十年中国茂金属催化剂的专利申请数量近700
5、件,主要来自中石化、中科院及中石油。专利积累不仅可以缩短产品调试周期,还可以保证国营炼厂在高端聚烯烃的工业化生产中不受限于人,充分享受需求释放带来的利好。不过,芳烃产业链规模不足的问题一直掣肘国营炼厂“降油增化”的转型。这是因为想要多产乙烯等化工品,炼厂需要大量氢气对减压渣油等重质初加工组分进行加氢裂化(利用氢气将高分子量烃馏分裂解成价值更高的较低分子量馏分),从而产生足够的轻质石脑油作为裂解制烯烃原料。而炼厂最为廉价的氢气来源是催化重整工艺,在主产芳烃的同时副产氢,因此重整装置规模越大,烯烃装置也容易同步做大。然而,大多数国营炼厂重整装置规模较小,氢气供给难以满足生产裂解原料的需求。现阶段来
6、看,相比起扩大重整规模或采用化石能源等方式,配套轻烃裂解装置可能是更适合于作为这些炼厂的氢气补充来源。这是因为:(1)采用煤或天然气制氢会在增加生产成本的同时面临碳排放压力(煤及天然气制氢的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为11吨和5.5吨)。(2)选择配套大规模重整装置,则很可能进一步加剧芳烃的过剩危机,国营炼厂也会由于缺乏下游PTA-聚酯化纤产业链而面临PX的外销问题。过去轻烃裂解(以PDH项目为典型)常被视为扩展烯烃原料来源的主要工艺,副产氢气则多作为燃料使用,但其实轻烃裂解装置产生的氢气属于蓝氢,几乎不产生碳排放,十分符合炼厂低碳转型发展和补充氢气的需求。因此,沿海布局的国营炼厂转型潜力更大。目前
7、,中石化镇海炼化二期扩建项目已配套60万吨PDH项目,成为首家上马PDH项目的国营炼厂,为其他具备一体化优化条件的大型炼厂提供了转型方向。(一)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二)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三)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
8、、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四)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六、 建设投资
9、估算(一)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7066.6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8280.2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30%;建设期利息358.2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7%;流动资金8428.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74%。(二)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8280.29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4970.7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569.22万元,预备费740.37万元。七、 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72800.00万元,
10、综合总成本费用60852.37万元,纳税总额5930.23万元,净利润8717.69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6.29%,财务净现值1838.20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26年。(二)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54000.00约81.00亩1.1总建筑面积83183.14容积率1.541.2基底面积31860.00建筑系数59.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39.222总投资万元37066.602.1建设投资万元28280.292.1.1工程费用万元24970.70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569.222.1.3预备费万元740.372.2建设期利息
11、万元358.202.3流动资金万元8428.113资金筹措万元37066.603.1自筹资金万元22446.243.2银行贷款万元14620.364营业收入万元728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60852.376利润总额万元11623.597净利润万元8717.698所得税万元2905.909增值税万元2700.2910税金及附加万元324.0411纳税总额万元5930.2312工业增加值万元20193.9313盈亏平衡点万元32507.01产值14回收期年6.26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6.29%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838.20所得税后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2、和经理一、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通过董事会才能执行。同时,董事会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经理,并监督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体现,它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社会化与经营管理集权化的矛盾,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倾向。西方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或经理人员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这是加强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润的
13、需要。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德国法律授予董事会以“专属权限”,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专属权限。英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宜,董事会可不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推翻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
14、,对内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的职权是:(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公司可设副董事长1名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我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15、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三)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董事会的召集人原则上是董事长,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股东大会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随时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董事都应参加董事会会议,
16、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明确责任。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决议不再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会设置的特点在我国的公司权力机构
17、的设置中,董事长实际上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这是因为,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对外代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或机构必须得到董事长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现实运行过程中,董事会在闭会期间,一般还由董事长代行公司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所以,在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长拥有凌驾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极高地位。在西方国家,普通董事与董事长之间只有职责分工上的差别,而无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长更像是董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除德国在个别情况下赋予董事长以两票表决权外,其他国家都规定,每个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决权,都拥有同等的对外代表权。实际上,董事会总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
18、决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长个人身份参与对外活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这就是说,西方国家的董事会的运作,特别强调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内部民主与对外集权的统一。这是我国在公司理论研究中特别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二、 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总经理通常称为总裁,主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是董事长。这种职能分工固然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但也存在着由于权力的相互制约而造成的公司运转不灵的问题。例如,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长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很高的地位。但是,按董事会的职权来说,只有任命总经理的权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的重要职务则由总经理提名任命;而总经
19、理虽然掌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却没有对外签约的权力和对内决策的权力。这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在美国的一些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如信息、网络等行业,近几年开始试行首席执行官即CEO制度。由首席执行官取代总裁,这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对原有的公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因为首席执行官实际上兼有了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一些职权,他既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又可以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约。这样,就将公司的控制权进一步向经营者集中,从而提高了资本的决策效率,适应了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于首席执行官的变革,人们还在进一步研究,以分清其利弊得失。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
20、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类型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方可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2)股东大会只是股东或公司意向决策的场所,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它对外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对内不能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年会也称股东常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每年召开一次,可以对股东大会所享有的各项职权进行表决。股东临时会,即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21、。股东临时会因其召集的根据不同,有强制召开和任意召开之分。强制召开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如董事人数不足2/3,或者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股本的1/3时。任意召开的股东临时会议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有符合法定数量投票权的股东(我国规定为10%以上)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只能按会议通知的内容进行决议。(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2、、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在决定召集股东大会时,必须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年会的通知,必须对会议议程做出详细的说明,使股东能够决定是否出席会议。对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项,通知应特别加以说明。召开股东临时会的通知,应载明召集的事
23、由,股东临时会不能对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东都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不能或不想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其他股东代表行使权力。股东表决时,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则。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些国家允许对大股东的股份表决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时,允许采取“累积投票制”,即将股东的投票权与候选人人数相乘,然后投给一名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条指出:“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决议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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