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级-北京市-20210323-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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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来源:法规处时间:2021年03月25日有效性:有效字体:【大中小】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17次常务 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为规范实施 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 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X环 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 实施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制度的假设干指导意见(京政 法制发2015法号)的要求,我局对照排污许 可
2、管理条例,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 裁量基准,在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表中新增第七部 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表并 增加两种可以不予处分情形,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3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 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和本规范规定的幅度上提高处分档次。4 .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自由裁量权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 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附件第一局部 违反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表(-)违反环评制度单位:万元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环境
3、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工程0-11-33-5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 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环境或社会影响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报告表工程建设工程总投资额1%建设工程总投资额1%-2%建设工程总投资额3%报告书工程建设工程总投资额2%-3%建设工程总投资额3%-4%建设工程总投资额5%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4、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 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工程总投 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违反验收制度单位:万元污染防治设施已建 成但未经验收或者 经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 成主体工程即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已过追 溯期)且未经验收, 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或有其他严重情
5、节未依法向社会 公开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报告报告表 工程综合20-2525-3030-405-10综合(逾期不改正)100-110110-135135-150辐射5-88-1111-14报告书 工程综合30-4040-6060-10010-20综合(逾期不改正)135-150150-175175-200辐射11-1414-1717-20备注1 .对于有多种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对应综合类工程进行裁量,依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 .依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6、下罚款。 12 第二局部 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排放超标单位:万元超标倍数W11超标倍数W22超标倍数W4超标倍数4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100吨,城镇污 水处理厂日排水量W1万吨10-1212-1515-1818-2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500吨,城镇 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5万吨12-1515-2020-2525-3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500-1000吨,城 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5万T0万吨15-2020-3030-4040-5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以上,城 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0万吨以上20-3030-5050-8080-100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7、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分。2 . 一个排放口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3 .适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的, 如污水排入下游有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且排放满足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的,裁量基准执行本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W100吨,生活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 W1万吨“,超标倍数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计算。4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处分额度为10万元。 13 (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使用制度单位:万元未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改正 的已安装且联网,但未通过验收已安装,未
8、联网未安装责令 停产 整治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备安装使用2-44-1010-1515-20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排污口和周边环境监测未公开有毒有害水 污染物信息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2-1010-20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 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
9、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14 (三)违反自行监测规定制度单位:万元未保存记录自行监测缺失率拒不改正的70%简化管理22-44-66-88-1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管理33-55-88-1515-20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 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 .“规定”指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十八条(二)中“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及简化管理的单 位依法应
10、当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内容。重点管理及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判定依据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版)。排污单位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3.1 自行监测的监测指标、频次等根据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规定确定。调查范围为 一年期间内的自行监测情况。发证缺乏一年的以实际发证的次月为起算点;因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被处分,从上一次处分决定书 送达的次月为起算点。3.2 监测频次有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每一频次(月/季/半年/年)内的监测内容中有一项指标未监 测的,视为该次未按规定
11、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缺失率=实际未按规定监测的次数/一年内应当完成监测的总次数【例如。一年内应当完成监测的总次数:某企业有A监测指标每月一次、一年共12次;B监测指标每季一次,一年共4次; C监测指标每年一次,一年共1次,那么一年内应当完成监测的总次数为17 (12+4+1);实际未按规定监测的次数:某企业缺失(局部或全部)2个月的A监测指标(每月一次),缺2次;缺失(局部或全部)1 个季度的B监测指标(每季一次),缺1次,那么实际未按规定监测的次数为3 (2+1)。自行监测频次缺失率=3/17=17. 6%,然后根据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进行裁量。】 15 -第三局部 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
12、处分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单位:万元时间W2小时2时间忘4小时4时间W6小时6时间W8小时时间8小时黄色预警1-22-33-44-55-6橙色预警2-33-44-55-66-8红色预警3-44-55-66-88-10备注1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 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2 .“时间”从有关排污单位接到市政府预警指令时开始计算。如生产时间断续,那么以总计的生 产时间为准。 16 (二)排放超标单位:万元超标倍数W33超标倍数W55超标倍数W8超
13、标倍数8情节严重的锅炉L4兆瓦及以下10-1212-1515-1818-20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L4额定功率W2.8兆瓦12-1515-2020-2525-302. 8额定功率14兆瓦15-2020-3030-4040-50额定功率14兆瓦20-3030-5050-8080-100其他 大气 污染 源小时烟气量W1万标立米10-1212-1515-1818-20小时烟气量1万5万标 立米12-1515-2020-2525-30小时烟气量5万10万标 立米15-2020-3030-4040-50小时烟气量10万标立米以 上20-3030-5050-8080-100 1
14、7 超标倍数W33超标倍数W55超标倍数W8超标倍数8情节严重的组排 无织放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 扬尘/机械、汽车修理10-1212-1515-1818-20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 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2-1515-2020-2525-30火电、钢铁、石化、水泥、 炼焦、有色、化工废气、 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15-2020-3030-4040-50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20-3030-5050-8080-100备注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 .小时烟
15、气流量可根据监测报告,并参考环评文件和排放口烟道风机风量等核定;加油站、油库等按照小 时实际处理油气量计算。3 .监测方法包括烟气不透光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等标准中规定的内容。4 . 一个排放口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5,同一企业多个排放口超标,属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分。6.无组织排放其他废气的,可根据污染物种类,行业特点等,参照本表相近废气类别进行自由裁量。 18 (三)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超标一项超标两项 及以上全硫0.4%-0. 6% (含)灰分12.5%-15% (含) 挥发分 37%-38. 85% (含)全硫0. 6%-0.8% (含) 灰分5% (含)
16、 挥发分38. 85%-40. 7% (含)全硫0. 8% 灰分17. 5% 挥发分40. 7%一年初次超标货值金额一倍货值金额两倍货值金额三倍一年第二次超标货值金额三倍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 炭、石油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19 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分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分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 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
17、分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 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三、本基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京环发20202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23日(联系人:明莉;联系 :68717214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提 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单位:万元不正常使用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等净化设施未安装或者安装后擅自拆 除异味和废气净化设施拒不改正的服装干洗和机动车 维修等工程0. 2-1
18、1-2责令停业整治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废弃物燃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未配备净化装置的拒不改正的1-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 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 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 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 少粉尘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 闭、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 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拒小改正的2-1010-20责令停产整治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 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未安装净化装
19、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产生较大的环境 污染或社会影响1-44-10-2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 气体,且产生较大的环境 污染或社会影响拒不改正的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1-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备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 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3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 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 及废弃物燃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
21、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 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21 (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单位:万元物料数量W50立方 米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2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 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2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 扬尘污染1-2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 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2备注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 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50立方米物料数量W
22、500立方米物料数量500立 方米拒小改正的2-44-10责令停工 (停业) 整治2-44-102-44-102-44-10一百一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 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 (五)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十条,对工业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处分。-22-(六)违反自行监测规定制度单位:万元未保存 记录自行监测缺失率拒不改正的70%简化管理22-44-66-88-1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管理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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