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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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方法机动车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局部。为加强学校机动车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购置、登记、过户及报废等各环节的流 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方法。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 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是机动车固 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三条财务部负责全校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各单 位应根据财务部的缴费通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机动车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并应 指定专人
2、负责本单位机动车的日常管理。第二章学校相关证件的使用第五条及所属非法人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名义购置机动车。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 相关证件购置机动车。第六条各单位因办理新增机动车(购置或受捐赠)注册手续需使 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须向设备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新增机动 车审批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校长审批,交设备部备案后到财务部 办理学校证件借用手续。第七条各单位因办理过户、报废或被盗抢理赔等事项需使用学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须向设备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动车变动申请 表,经审核后可到财务部办理学校证件借用手续。第三章机动车的购置、登记、变动管理第八条各单位
3、拟购公务用车应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 和配备标准的规定购买。因科研或其他用途需提高标准的,须经本 单位主管校长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九条各单位购置机动车,无论经费来源,均须执行中央国家机 关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因科研等特殊需要不能执行政府采购的,须 报设备部审批。第十条机动车购置后,无论经费来源,均须到设备部建立固定资 产档案。在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后凭设备部在购车发票上加盖“仪器建 档专用章”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一条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机动车,须到设备部建立固定资 产档案,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二条车辆变卖或过户由设备部负责组织,车辆所在单位派专 人办理有关手续。车辆变卖或过户所得收入交设备部统一管理,收入 分配按仪器设备调拨、报废收入分配管理方法执行。第十三条车辆报废须凭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 车登记决定书,到设备部按照仪器设备管理方法中关于仪器设 备报废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四条设备部于每年年底向财务部报送当年车辆的增加、变卖、报废等情况,财务部据此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方法要求,加强机动车管理。对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理。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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