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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 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遵义市人民政 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 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开展规划、政策措施、建设工程等重 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以及提请有权机关批准的决定草案。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遵 义市委、遵
2、义市人民政府及XX市委重要决议、决定的实施意 见;(二)编制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四)政府重大公共建设工程;同一决策事项有两个以上决策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提交比拟分析材料。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事项草案,由市人 民政府市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市长主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情况汇报;(二)参会部门发表意见;(三)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发表意见;(四)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五)会议主持人明确意见。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由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撰写会议纪要
3、。会议中有不同意见 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三十二条按规定拟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需向上级政府、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第八章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第三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事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 决策实施情况进行事后评估,重点是评估决策实施的社会效 果。第三十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调查研究、评估、 论证等方式实施事后评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开展行政决策事后评估中,发现在执 行决策后其管理效果明显偏离预先的管理目的,应当及时提出 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 查机制。不
4、依法决策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 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重大影 响或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一)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而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二)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五)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第三十七条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 守、贻误工作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活 动,可
5、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制定土地管理、生态环保、水资源保护等重大行政 管理措施;(六)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公共交通、 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的保障性措施;(七)社会治安、平安生产、食品药品、农产品平安等涉 及公共平安以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管理措施;(八)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 决策原那么,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代表本级政府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
6、依法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 督以及新闻舆论和公众的社会监督。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启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 确定;(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 长确定;(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按决策程序办 理;(四)贯彻落实遵义市人民政府、中共XX市委或者市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 见,由
7、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 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安排有关工作部门调查研 究后提出建议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 定;(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 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有 关工作部门经调查研究后认为可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 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第十条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 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 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 进行多方案
8、比拟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 的决策备选方案。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 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 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第十三条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开决策草案;(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委托公众媒体或者调查研究机构进行问卷调查或者 民意调查。涉及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民意调查;(四)其他适合公众参与的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 关群体的意
9、见建议。公开征求决策事项草案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 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应当予 以说明。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向社会公众公布重大决定的事项 如下:(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主要依据、制定理由和情况说明;(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 、 和电子邮箱等;(五)其它应公布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公 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 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和建议
10、人。第四章专家咨询论证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开展全局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必要 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第十六条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四)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专家咨询论证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研 究;(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第十八条组织重大
11、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 会、论证会或者由专家提交书面咨询意见等方式进行。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开展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 后可能引发公共平安隐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进 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 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第二十条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舆情跟踪、抽 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结合专家咨询、公众意 见等因素对风险因素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客观、公正作 出风险评估结论。第二十一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风险评估事项;(二
12、)编制风险评估方案;(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四)确定风险等级;(五)提出决策建议。第二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无风险、较小风险、较 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对有较小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决策草案,应 当编制化解风险的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对确有重大风险的,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建议市人民政府作出暂缓决策或者终止 决策的决定。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不得以征 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及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 市人民政府不予上会研究。第二十四
13、条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 行。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 日;情况特殊的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办理。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 法律意见。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 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 露。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全 体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九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 提交重大决策事项起草说明。重大决策事项起草说明,可根据决策事项性质包含以下部 分或全部事项:(一)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出台决策事项缘由;(三)公众参与情况;(四)专家咨询论证情况;(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六)合法性审查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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