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精选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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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章 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本讲稿第一页,共五十一页l一、界定:一、界定:所谓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所谓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难予立及履行执行债务,经执行债权执行人难予立及履行执行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通过向法院提供履行担保的形式,人同意,通过向法院提供履行担保的形式,从而获得暂缓执行期间的一种制度。从而获得暂缓执行期间的一种制度。l二、条件:二、条件:l三、程序:三、程序:第一节第一节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本讲稿第二页,共五十一页二、条件二、条件l1、程序的启动方式:、程序的启动方式:只能由被执行人申请启动,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只能由被执行人申请启动,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
2、职权启动;动;l2、程序的启动前提:、程序的启动前提:须经执行债权人同意;须经执行债权人同意;l3、担保的形式和内容:、担保的形式和内容:被执行人或其他保证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被执行人或其他保证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靠的担保;l4、审查和裁定主体:、审查和裁定主体: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以及暂缓执行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的期限。本讲稿第三页,共五十一页三、程序三、程序l1、申请启动;、申请启动;l2、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担保可是物保、可是人保,但必须获得担保可是物保、可是人保,但必须获得执行债权人的认可;执行债权人的认可;l3、法院
3、裁定:、法院裁定:lA、是否准许;、是否准许;lB、暂缓执行的期限,若有担保期限则应与、暂缓执行的期限,若有担保期限则应与之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讲稿第四页,共五十一页三、程序三、程序l4、后果及救济:、后果及救济:lA、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有转移、隐藏、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lB、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的范围
4、为限)。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的范围为限)。本讲稿第五页,共五十一页l一、界定:一、界定:l二、分类:二、分类:l三、执行异议的条件三、执行异议的条件l(一)程序性异议:(一)程序性异议:l(二)实体性异议:(二)实体性异议:l四、审查和处理四、审查和处理l(一)程序性异议:(一)程序性异议:l(二)实体性异议:(二)实体性异议:l(三)执行异议之诉:(三)执行异议之诉:第二节执行异议第二节执行异议 本讲稿第六页,共五十一页一、界定一、界定l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对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物所提出
5、程序性异议或实体性或执行标的物所提出程序性异议或实体性权利主张。权利主张。本讲稿第七页,共五十一页二、分类二、分类l(一)程序性异议:(一)程序性异议:l1、民诉法民诉法(1991)未作专门规定;)未作专门规定;l2、修改民诉法决定修改民诉法决定(2007)第)第11项、项、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202条:条:l(二)实体性异议:(二)实体性异议:l1、民诉法民诉法(1991)第)第208条:条:l2、修改民诉法决定修改民诉法决定(2007)第)第13项、项、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204条:条:本讲稿第八页,共五十一页2、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202条:条:l十一、增加
6、一条,作为第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202条: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7、院申请复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议。”本讲稿第九页,共五十一页1、民诉法民诉法(1991)第)第208条条l第第208条: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讲稿第十页,共五十一页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204条:条:l十三、第十三、第208条改
8、为第条改为第204条,修改为: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起
9、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讲稿第十一页,共五十一页(一)程序性异议(一)程序性异议l1、提出异议的主体:、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是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l2、提出异议的期间:、提出异议的期间: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l3、提出异议的形式:、提出异议的形式:1991年立法未作硬性规定,年立法未作硬性规定,2008年立法要年立法要求书面形式,并应附相关证据;求书面形式,并应附相关证据;l4、异议的内容:、异议的内容:就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程序性异议就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程序性异议。本讲稿第十二页,共五十一页(二)实体性异议(二)实体性异议
10、l1、提出异议的主体:、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是案外人;l2、提出异议的期间:、提出异议的期间: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l3、提出异议的形式:、提出异议的形式:1991年立法未作硬性规定,年立法未作硬性规定,2008年立法要年立法要求书面形式,并应附相关证据;求书面形式,并应附相关证据;l4、异议的内容:、异议的内容: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性权利主张。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性权利主张。本讲稿第十三页,共五十一页(一)程序性异议(一)程序性异议l1、审查主体:、审查主体:lA、民诉法民诉法(1991):):“执行员执行员”;lB、民诉法民诉法(2008):):“人民法院人
11、民法院”。l2、审查期限:、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裁定日内审查、裁定。本讲稿第十四页,共五十一页(一)程序性异议(一)程序性异议l3、处理结果:、处理结果:lA、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lB、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l4、救济程序:、救济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院申请复议。l复议的程序规则:复议的程序规则:本讲稿第十五页,共五
12、十一页复议的程序规则:复议的程序规则: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民事诉讼法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l第第6条: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l第第7条: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
13、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本讲稿第十六页,共五十一页复议的程序规则:复议的程序规则: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民事诉讼法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l 第第8条: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l 第第9条: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利
14、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得超过三十日。本讲稿第十七页,共五十一页复议的程序规则:复议的程序规则: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民事诉讼法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l 第第10条: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
15、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讲稿第十八页,共五十一页(二)实体性异议(二)实体性异议l1、审查主体:、审查主体:lA、民诉法民诉法(1991):):“执行员执行员”;lB、民诉法民诉法(2008):):“人民法院人民法院”。l2、审查期限:、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裁定
16、五日内审查、裁定。本讲稿第十九页,共五十一页(二)实体性异议(二)实体性异议l3、处理结果:、处理结果:lA、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停止对该标的的执、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行;lB、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l4、救济程序(、救济程序(2008民诉法民诉法第第204条):条):lA、(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lB、(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与原
17、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讲稿第二十页,共五十一页(三)执行异议之诉(三)执行异议之诉u规则内容:规则内容:1、主体:、主体:原告(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被告(案外人或申原告(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被告(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2、管辖:、管辖:执行法院执行法院 3、内容:、内容:实体性请求实体性请求 4、起诉的程序效力:、起诉的程序效力:起诉本身不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运行。起诉本身不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运行。u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
18、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7-24条)条):本讲稿第二十一页,共五十一页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民诉法执行程序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7-24条):条):l第第17条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
19、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行人为共同被告。本讲稿第二十二页,共五十一页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民诉法执行程序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7-24条):条):l第第18条: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l第第19条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求;理
20、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出相应的裁判。本讲稿第二十三页,共五十一页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民诉法执行程序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7-24条):条):l第第20条: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
21、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本讲稿第二十四页,共五十一页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民诉法执行程序若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7-24条):条):l第第21条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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