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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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上海市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
2、241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境内企业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市试点区(县)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和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商(非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全市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经市商务委和市工商局确定的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
3、业保理行业管理。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等部门和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行业发展和加强行业监管。试点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县)实际,出台有关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六条 鼓励商业保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引导企业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 商业保理企业设立第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
4、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二)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5、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资金和费用管理要求、会计政策和科目、会计凭证管理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和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等。(四)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五)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 第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设立程序为:(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
6、企业向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设立条件,并于收到申请人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发出征询函。由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启动联合征询机制,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二)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向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名并符合设立条件的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由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批准设立文件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要由市商务委批准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委批准。(三)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登记后,将商业保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市商务委。第九条
7、 设立商业保理企业除提交一般企业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方案,包括:1.投资者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2.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从事商业保理业务、贸易融资、供应链管理等相关行业的经历说明;3.投资规模分析、资金来源说明;4.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5.拟设保理企业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保理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业务操作流程及特点。(二)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管理人员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三)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第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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