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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XX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文本)“如意年金1号”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文本)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文本)公司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签章: 签章:日期: 日期: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集体合
2、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 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激励,共同发展。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稳定员工队伍,广泛吸引人才,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二)分配合理,兼顾公平。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制定科学的年金实施方案,保证企业年金基金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三)民主协商,职工自愿。企业年金作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职工可自愿参加,企业
3、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出并修改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四)安全第一,稳健收益。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灵活适度,适时调整。本企业将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以及自身的经营状况,适时调整本年金方案,最大限度确保职工的利益。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第四条 参加本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填写并提交书面加入申请。第五条 参加职工的权利:(一)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依据本企业年金方
4、案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二)享有对本企业年金方案及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三)按规定享有对其个人账户权益的支配和处分的权利;(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参加职工的义务:(一)如实向企业或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所需信息和资料,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企业或管理机构;(二)委托企业按时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三)委托企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不得违法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参加职工退出的条件和要求:职工自愿退
5、出企业年金计划应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但之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退休、出国(境)定居、自动离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自动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周期、时间和比例计提:(一)缴费周期为:季缴(月缴 / 半年缴 / 年缴);缴费日为: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按照本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 %提取;(三)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按照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 %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四)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方式如下:(按照企业自身情况设定,例如企业缴费部分按每名职工上年度
6、月平均工资的 %计入个人账户)。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设置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记录职工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等信息;企业账户用于记录企业留存基金、未归属权益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等信息。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由账户管理人负责开立、维护和更新。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职工在本企业年金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由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一)参加职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
7、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其他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二)参加职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本方案终止。转为保留账户的个人账户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第十三条 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注销其个人账户:(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二)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五章 企业年
8、金基金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任何人不得挪用。第十八条 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记入企业年金基金各账户。第二十条 个人账
9、户中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缴费及其收益按以下规定确定所有权益:(一)职工退休、身故,归属比例为100%;(二)职工符合人事政策的调动、升学、参军,归属比例为100%;(三)职工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企业自身情况设定,例如连续工龄每满1年归属比例增加20%;职工连续工龄5年以上归属比例为100%。);(四)职工因违反企业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企业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归属比例为0。第六章 企业年金基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经社保认
10、定,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三)退休前身故;(四)出国定居。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领取。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根据不同情况有如下支付方式:(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一次性领取/分 年领取;(二)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职工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三)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一次性领取。第二十三条 职工可以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11、。职工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重新填写一份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第七章 中止缴费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企业可以申请暂停或中止缴费:(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二)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三)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职工个人中止缴费:(一)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受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处分
12、;(二)职工停薪留职;(三)职工申请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四)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五)职工满足待遇支付条件;(六)企业中止缴费。职工个人中止缴费时,企业同时中止向个人账户中分配企业缴费。企业或个人中止缴费后,过去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继续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管理运作。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七条 职工授权给企业,由企业作为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行使委托人权利,选择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可聘请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
13、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事务。第二十九条 由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受托人与其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受托人应定期编制受托管理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一)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0.2;(二
14、)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最高不超过5元/月;(三)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0.2;(四)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1.2;(五)其他费用:其他与本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财产相关的费用,按照受托人指令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支付。(六)实际收取的费用以企业与管理机构协商的结果为准,并在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第三十二条 职工离职后的保留账户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管理方式与职工个人账户相同,
15、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企业(或受益人)承担。第三十三条 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修改本方案:(一)企业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能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二)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三)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企业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以中止本方案:(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二)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三)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企业决定中止本方案,须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第三十七条 出现不可抗力时,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决定企业年金是否继续实行。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企业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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