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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行为是指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以其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
2、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四条 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审慎安全、合法合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一) 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对非省属企业担保事项应报省国资委审批,对境外子公司担保事项应报省国资委备案;(二) 建立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统一决策、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三) 制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四) 负责集团公司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第六条 子公司对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担保事项由本企业董事会统一决策并报集团公司审批、财务部门统一管
3、理机制;(二)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三)负责本企业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四)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本企业担保情况和风险分析。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范围第七条 集团公司按照谁投资谁担保的原则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原则上不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各子公司为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不得提供担保;各子公司不得对集团以外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
4、条 集团公司与其他省属企业之间有业务往来并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非省属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得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资不抵债的;(三)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四)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或破产诉讼的;(五)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六)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七)企业拟关、停、并、转或清算破产的;(八)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第十二条 对资产负债率超80%、近两年
5、连续亏损的子企业审慎提供担保。第四章 担保管理事项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汇总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80%,当汇总担保余额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50%时,对担保行为应审慎决策。第十四条 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对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在被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为其他省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第十六
6、条 对符合集团公司主业发展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担保,担保人按照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对同一项目担保余额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融资额度,担保期限不超过该项目投资回收期限。第十七条 集团内部原则上不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涉及国家重点扶持产业且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提供担保。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以一般保证为主。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前,集团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请求提供担保企业应提交规定资料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内提供担保的,请求提供担保子公司应
7、提交规定资料。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本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在接到担保申请人申请提供担保文件及有关资料后,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遵循有偿原则,对全资子公司担保暂不收取担保费用。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担保的审核、报批、备案及管理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担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定担保管理制度。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被担保人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控,适时对被担保人进行走访调查,分析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要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权利情况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进行监测和分析报告。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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