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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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6号鲁建管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
2、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一、 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二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一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拆卸,下同)、使用及登记
3、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分别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标志由登记注册铭牌和使用登记标签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我省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后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
4、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申请表;(二) 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三) 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四) 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五) 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六)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5、达到省规定使用年限的)。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已办理登记注册的,应当随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一)属国家、省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三)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五)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使
6、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标签。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二)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证书;(三)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报告;(四) 共同验收合格报告;(五)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借)合同(六) 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七)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八)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九)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筑工
7、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第十六条 外埠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使用,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的情况。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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