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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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组织架构的影响(一)现状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二)影响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以票控税征管严格,而大型建筑集团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承建的工
2、程项目层层分包,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税 务管理难度及成本。特大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三)应对方案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建筑企业分支机构众多,目前实行的营业税遵循属地原则征收。建筑企业中“公司-分公司-项目”的三级管理模式使得每个分公司都面临工程项目分散的问题,外出经营的机构均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对分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的难
3、度较大和要求较高。因此,对现有组织机构应该:(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企业应考虑从工程项目增值税缴纳地点出发,采取适当压缩多层级管理,慎重设立下级单位,调整相应企业组织架构, 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规范公司治理,推动专业化管理,强化企业总部管控力等措施,促使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适应此次建筑业税收改革。二、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建筑业承接业务受资质制约影响较大,因此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现象。资质共享在现行营业税下
4、就存在一些问题,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和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当前较为普遍的资质共享模式如下:1、自管模式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2、代管模式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3、平级共享模式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营改增”实施以后,对建筑业中较为常见的资质共享现象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具体分析如下: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
5、,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在实行内部分包和资质共享时,确定进、销项税额的主体将是一大难题。在现行增值税体制规定下,分包单位无法增值税抵扣。“营改增”后,因为实际纳税人和名义纳税人的不一致,会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合理抵扣。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集团内部参建单位众多,且不属于同一法人,集团项目指挥部在确认收入时是否以参建单位的
6、收入作为成本;“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人的确定;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是以单个法人还是以整个项目为纳税主体的确定等都有待思考。(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高资质盛行,因此很多工程项目都是通过集团公司对外统一投标,集团与业主签订中标合同后分配给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按工程进度与业主进行验工计价,由业主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各成员企业按各自完成的工程量与集团公司进行验工计价,集团公司按比例列转税金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以适应未来形势。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
7、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1)总分包模式;(2)集中管理模式;(3)联合体模式;(4)“子变分”模式。 “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均需独立履行纳税义务,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成员企业将分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开具成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和业主都不再代扣代缴税费,集团公司则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三、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一)目前现状为了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由集团公司统一谈判统一签订合同,
8、各成员企业按需领取,再经过集团公司帐务列转给成员企业的采购模式在大型建筑公司普遍存在。例如,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这种集中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模式采用统谈、统签、统付,即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抬头为集团公司,因而该部分进项税额只允许集团公司进行抵扣,而使用物资的各成员单位则不能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逆行逆项税额抵扣。该模式背离了增值税要求的货物、发票、资金必须三流合一的原则。(二)集中采购方案1、“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的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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