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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求意见稿)二。二二年五月决定。十堰市林业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范为了公平、公证、规范执法,严格履行听证程序,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分法、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林业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听证的法律及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四条、第六十五条。2、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3、湖北省行政处分听证规那么第二条。二、听证的适用范围根据执法权限,办案机关在作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
2、0 元以上数额较大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 体标准的,从其规定)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 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行政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听证会的组织及参加听证人员组成(一)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 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 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 持人进行听证。(二)听证参加人包括:1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办案执法人员;2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四、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1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林业机关在提出处分 意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3、政处分数额或处分的 内容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 .林业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作 出是否受理决定。假设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 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假设决定受理,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 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时间、地点通知 其他听证参加人。3 .当事人假设要求举行听证必须在林业机关送达告知后 的五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假设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 后,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 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分。五、听证的举行1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 由,宣布听证员、
4、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 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执法人员陈述申请人的违 法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及行政处制意见。申请人可就 办案执法人员陈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以及行10 政处分意见进行辩白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证据,第三人 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3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执法人员应当围绕案件 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分意见等问题进行辩 论。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 人和办案执法人员各方最后陈述意见。4 .听证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 中止听证: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
5、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 能继续进行的;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 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5 .听证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 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申请人死亡 或者作为申请人的法人、组织被撤销、解散的;听证过程中,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 不能正常进行的;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6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7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人读或向其宣读;听证笔录 中的陈述局部,应当交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申请
6、人或证人 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申请人或证 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由 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 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8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 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II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时限制度行政执法的时限规定是规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 具体要求,它充分表达了法律法规对办案的效率要求,其 目的是建立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公务机制,实现“以 人为本”的社会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 定有关规定,
7、特制定本制度。一、林业行政执法时限的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 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H一条、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3 .根据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第三十 四、四十四条之规定。二、林业行政执法时限的适用范围1 .林业机关自林业行政处分案件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 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 行政主管部
8、门批准,可以延长。2 .林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 日起二日内,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 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12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是对执法人员办案质量情况的 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 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依法办案,提升林业 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根据林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一、林业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建立层层把关、道道审核的案件合法性审查体系,是 确保执法人员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制定“三 级
9、四道”案件合法性审查把关制,即:承办单位(办案机 构)、法规科、林业局领导等三级;承办单位法制员、承办 单位负责人、法规科和林业局领导等四道,严格审查行政 执法的合法性,防止违法问题的产生。二、审查办理行政案件合法性的原那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及 时纠错为原那么,确保案件受理、查处的合法性。三、审查办理行政案件合法性的要件1 .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即:审查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 件是否有管辖权。2 .审查案件的调查取证是否合法。3 .审查办理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四、审查办理行政案件合法性的内容.依照林业行政处分案件管辖规定,审查执法人员办13 理的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假设
10、发现执法人员办理的该案 没有管辖权,应及时告知办案执法人员将该案移交有管辖 权的机关。1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审查执法人员在办理该案过 程中是否有违法调查取证问题,假设有应及时提出纠正,严 格依法办案。2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审查执法人员在办理该案过 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假设有及时提出整改,补全 法律手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3 .在审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办理林业行政处分案件有严 重违法行为,应及时提交林业行政执法主管单位集体研究 处理。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健全执法监 督机制,促进林业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 林业行
11、政执法监督方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一、案件集体研究的人员组成案件集体研究采取会议形式,由行政机关领导、局法 规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局法规科工作人员、承办单位负 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局法规科组织实施。二、集体研究案件的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 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14 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一)涉及面广、影响大、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二)省、市、县领导关注,并有批示的案件;(三)群众关注热点问题,而且影响平安稳定的案件;(四)群众集体上访要求解决的难点案件;(五)定性困难、案情复杂的案件;(六)案情重大需提交集体研究的案件
12、;(七)其它需要交集体研究的案件。三、集体研究案件的程序(一)需要集体研究的案件,由办案单位提交局法规 科审核,法规科审核后认为该案符合集体研究条件,由法 规科填写呈请案件集体研究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同 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安排召集有关人员参加案件集体研究, 并做好会议记录。(二)集体研究案件,首先由主办执法人员或办案负 责人汇报整个案件的调查情况,并提出集体研究讨论解决 的有关问题,以及办案人员处理意见和理由,将调查该案 的有关材料提交参会人员审阅。(三)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需提交集体研究的材料如 下:1 .案件来源;.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 .已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请研究的
13、事项。(四)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应通过承办单位提供的材 料及办案单位的汇报,全面了解案情。参加研究的人员在15 研究过程中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对案件的处理有明确的表 态意见和理由。(五)集体研究案件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那么,研究的 案件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案件的处理意见,少数人的意见 可以保存并记录在案。当研究意见发生重大分歧,难以形 成较为集中的处理意见时,由主持人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 定。(六)案件集体研究应形成案件集体研究意见记录, 由参加研究人员审阅无异议后签名确认。案件集体研究意 见记录由法制部门记录并保存,不放入卷宗。(七)集体研究的意见作出后,承办单位和执法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研究决定的意见
14、对案件进行处理,并把案件 的处理情况反应给法制部门。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为了强化办案质量,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用优 秀案例指导执法人员办案,推进我市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 建设,现结合我市林业的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评选优秀典型案例的原那么林业主管部门在挑选优秀典型案例时,要以高标准严 要求,实事求是的原那么,确保挑选出执法人员办理较优秀 的典型案例,以此作为范例,指导执法人员办案。二、评选优秀典型案例活动的目标评选优秀典型案例活动,是推进我市林业行政执法规 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用优秀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指16 导、促进我市执法人员办案质量的提高。为此,各级林业 主管部门应充分
15、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和意义,要不断 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评选优秀典型案例制度,通过评选优 秀典型案例活动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上水平,全面 提升林业办案质量。三、评选优秀典型案例的方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利用“三级四道”审核案件质量 之机,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行政处分案件评 查标准进行层层审核把关,每年将办案质量优胜的案例 挑选出来在法规科室初评出优胜案卷的基础上,召集林业 主管部门领导、法规科室和办案单位法制人员进行认真审 查研究,最后确定出一件优秀案卷。十堰市林业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 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16、、 公正合法,结合林业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重大执法行为的概念和范围重大执法行为主要是指:1 .林业机关受理的较大数量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力大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 .案情较为复杂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在执法中出现执法人员被围攻殴打等案件;3 .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二、上报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审查程序17各办案单位执法人员,案件办理结束后,根据重大执 法行为备案要求,办案人员应主动将办理的案件报请本单 位法制人员和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属于要上报备案的案件, 并由本单位法制人员登记建档后按规定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法制部门备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和领导审查认为 该案案
17、情复杂或者数量大、影响力大的经法制部门登记建 档后,上报市林业局备案。二、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台帐的建立根据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制的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建 立严格的备案台帐登记制度,基层办案单位,都应建立案 件质量的审核审查和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制度,并要建 立专门的重大执法行为上报备案登记台帐;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也要相应建立林业行政案件质量的审核审查和执法人 员个人执法档案及重大执法行为上报备案登记台帐;市林 业局法规科要及时收集掌握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执法行为上 报备案案件,并作好台帐登记。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 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
18、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林业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市林业局、县市区林 业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 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市、县、区林业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181 .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2 .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十堰市林业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范3 .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时限制度.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4 .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5 .十堰市林业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6 .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过错
19、责任追究规定.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那么。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强化林业执法的监督力度。第六条 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林业局行 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日常的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执法考评领导小 组负责实施。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办案执法人员是否以 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执法人员是否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
20、 规章的行为;(三)办案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 法定程序;(四)对罚没财物,办案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 予以处理;(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 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销;(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销;(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19 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或考评工作 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 任。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 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
21、 达被监督单位。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检查情况评议、反 馈和报告制度,市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全市行政案卷执法质量检查;各级林业行政执法 监督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辖区的行政案件执法质 量检查;并将组织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及时纠正执法问题。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责任与过错追究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方法、湖北省林业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 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22、本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全体林 业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20 错误,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使行政 相对人得不到应有处分的行为。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 察机构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与管理 原那么,经市林业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和有关单位决定,调 查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备案。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责任与处分相适当,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
23、活动中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其过错责任:(一)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主体不合法的;(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 的;(三)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分的;(六)滥用职权实施处分的;(七)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后果的;(八)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九)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以罚代刑的;(十)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 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木材检疫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林业行政 审批证件等行为的;(十一)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七条林业行政
24、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21 错应当根据其在办案中各自承当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 由行政执法人员承当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 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当责任,共同主办 的共同承当责任。第九条经法制科审查的行政处分案件,产生执法过错 的,其中,审查人员同意办案机构处分意见或审查意见被 办案机构采纳的,审查人承当主要责任,办案机构承办人 承当次要责任;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办案机构承办人承 担全部责任。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意见 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查人承当全部责任。第十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行政处
25、分案件,出现 执法过错,其中,审批人同意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的,由审 查人承当主要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未经审查机构提出审 查意见而直接提出审批意见,或者改变审查意见的,由审 批人承当全部责任。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分造成执法过错 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当全部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产生的执法过错,由直 接责任人员承当责任。第十三条因办案人员提供事实有误,或者隐瞒真相、 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员承当主要责 任。第十四条因勘验人、检查人提供错误或弄虚作假的勘 验、检查结果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勘验人、检查人承当全22 部责任。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过错责任:(一
26、)因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 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二)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三)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的;(四)执行上级指示造成执法过错的;(五)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因故意行为造成执法过错或屡次发生执法过错 的;(二)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执法过错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执法过错导致执法机构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被行 政复议机构撤销案件的;(五)其他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查处可由以下途径提起:(一)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对执法过错提出的申诉、控 告;(二)
27、审核案件中发现的执法过错;(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执法过错;(五)其他可发现执法过错的途径。第十八条 经批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23第十九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有:(一)通报批评;(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职资格;(三)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处分;(四)给予记大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五)责令依法承当行政赔偿责任;(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追究方式。前款所列种类,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另有规定 除外。第二十条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 岗位。调离执法岗位后,法制科
28、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 申请。受理复核申请的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纪律责任的,由有 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职责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法规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为了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切实提高林业行政处分案卷的制作水平,根据中24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一)适用范围
29、。本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实施林业行政处分的案卷适用本制度。(二)总体要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做到:(1)主体合格。行政处分必须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 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 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2)被处分对象确认准确;(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领实与情节认定准 确,具备主要证据;(4)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分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要求,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立案审批程序规范;先 调查取证,后决定处分;决定处分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 有陈述和
30、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 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分集体决定程序等;行 政处分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其他法定程序。(6)合理行政。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 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 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7)属于行政处分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 送司法机关或其它法制部门处理。25(三)评查方式。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市林业局 法规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或互查。(四)评查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处分案 卷评查标准要求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1、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处理。对评查优秀的单位应 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 令整改,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当责令纠正,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附: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检查评分标准一般程序处分案卷的一般标准(分值100分)一、立案(12分)林业行政处分案件的立案,有林业行政处分立案登记 表,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有该法人或者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姓名、联系 等内容;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 写明公民的姓名、地址(住址)、联系 等内容。(2分)(二)案件来源明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 众举报、
32、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和违 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等如实填写。(1分)(三)简要案情表达清楚。主要记载时间、地点、人 员、事实经过等。(4分)(四)有受案人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见、签名和日期。和分)26(五)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 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六)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2分)二、调查取证(34分)(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取证(案卷中有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者签名)。(2分)(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分)1、有现场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完整、准确、清楚记录检 查的主要事项和结果。(4
33、分)3、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完整,并有见证人 和有关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以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 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三)询问笔录。(9分)1、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2、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4、询问笔录真实完整记载了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并有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的记载。(4 分)5、有被询问人员的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员拒 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1分)(6)笔录中有补充或者更正的,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1
34、分)27(四)证据的提取与保存。(12分)1、完整记录了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分)2、调查取证事由和依据正当合法,并且与案件有关。(2分)3、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准确具体(注明提取物证的 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2分)4、调查取证物品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等)。(2分)5、调查取证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明确。(1分)6、需要登记保存的,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盖章的登记保存通知单,并且内容完整。(3分)7、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1 分)(五)鉴定文书。(3分)1、受委托鉴定单位或者个人适当。(1分)2、鉴定结论明确。(1分)3
35、、有鉴定部门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分)三、审查决定(37分)(一)调查终结,应当制作行政处分意见书。(9分)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2分)2、有违法事实和证据。(3分)3、有明确的行政处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 款、项、目)。(2分)4、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5、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审查 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分案件讨论的记录和决28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为强化行政处分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监控机 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为林业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制保障,特 制定本
36、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规范、 合法的原那么。第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范围:除以下情形外,其他 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 信息;(三)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 信息。第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包括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执 法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 政处分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二)职责权限:执法、处分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 法范围、具体职能、执法职责;(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
37、执法行为的规定;(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 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定。(1分)(二)告知和听取申辩(3分)1、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幅度、处分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 和申辩权利。(2分)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有记录陈述、申辩方式和内 容,并有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利的,有相应记载。(1分)(三)听证(6分)1、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制作了行政处分 听证权利告知书。(1分)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制作了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内 容规范、完整。(1分)3、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有记载。(1
38、分)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内容、 主持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 章等。(1分)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 简介、听证结论、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2 分)(四)行政处分决定书(16分)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2分)2、案件定性表述准确。(2分)3、有违法的事实和证据。(4分)4、有行政处分的种类、幅度和依据(法律、法规、规 章明确到条、款、项、目)。(3分)295、有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分)6、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处分决定的,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分)7、有作出行政处分决
39、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的名称及印章。(1分)8、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和执法证 号。(1分)9、行政处分决定日期填写规范、准确。(1分)(五)木材变价处理的申请、木材价格依据和报批程 序规范。(3)四、送达和执行(8分)(一)送达林业行政处分决定书有送达回证,包括送 达时间、地点、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送达 人签名或者盖章。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 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或者采 取其他方式送达的,在备注中注明。(4分)(二)没收财物的,应当制作罚没实物收据或者单据。(4分)五、按照林业行政案件文书装订顺序及归档要求 立卷归档(
40、9分)(一)一案一卷,及时归档。(1分)(二)使用规范的档案卷皮。(1分)(三)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1分)(四)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那么上按照办案过程顺序 排列文书,或者将行政处分决定书放在卷首。(1分)(五)卷内材料按规定格式逐页编写号码。(1分)30(六)装订整齐,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1分) (七)卷内文书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文书填写错误进行修改的,要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 事人签名或者盖章。(1分)(A)卷内文字使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 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 笔或者红色笔记的,入卷前应当予以复印。(1分)(九)案卷内
41、有复印材料应当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及日期。(1分)根据评查后的得分,对案卷设定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个等级。其中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75-95分(含 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基础标准基础标准包括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等内容。基础标准,不设具体分 数,但其中任何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该案卷应当评为 不合格案卷,该案卷为零分。一、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 政处分,并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上加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 规授权组
42、织的印章;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 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分,并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上加盖委托 机关的印章。31行政处分必须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 职权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二、具体从事林业行政处分活动的必须是林业行政执 法人员,并持有统一核发的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 他有效的执法证件。三、被处分对象确认准确,表述清楚。四、主要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准确,表述清楚,有 相关证据,并且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五、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六、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 骤实施行政处分。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
43、必须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八、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履行了 听证程序。九、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必须经作出行政处分的行政 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 人员审核。十、罚款必须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十一、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2(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 途径及受理反应程序;(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 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
44、时,要佩 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 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相关事项说明解释 工作。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分。行 政处分相对人、违法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结果、处分时间 以及行政处分决定书编号等。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 所公示栏、林业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 式。要延伸法治信息公开地点,服务人民群众。要经常性的 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活动,普及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林业政策,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森林 资源平安。第七条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责任部门,事前、事中、 事后符合公示条件的信息,
45、必须经林业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统一公示。第八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由责任单 位及时提交更新内容,经林业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责任 部门进行更新。第九条明确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3年或 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林业法制机构负 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并留档。原行政处 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 下公开的原行政处分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林业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查 询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十堰市林业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制度行政执法的告知和
46、说明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 容,要求每位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 序办案,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林业行政处分 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的作用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人本理 念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表达。林业部门作为公权机关在具 体的行政执法中应当向社会、为公众提供更便捷、高效、 透明的服务,在执法中通过说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和 责任,说明处分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通
47、过建 立咨询、听证、获取信息、公开行政决定等制度,消除行 政执法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 行告知和说明程序不仅是对当事人一种法律教育,也是为 其履行义务、如实陈述提供充分的心理准备,还可以提升 法律的预警作用,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提供基础和保 障,而且是保障公民、法人的知情权的主要途径,让当事 人了解和熟悉执法规程,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规范执法 人员的执法行为,杜绝“暗箱操作”,建立起行政执法廉政 高效的运行机制。二、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之规定。3 .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 规定。三、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操作要求1 .根据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办案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告知被调查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