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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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 的征收、使用、管理,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开展,根据 国家、省有关文件和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方法(试行)(许政2014) 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 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 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或扩建建设工程的单位
2、和个人,均应依照本方法缴纳城市配 套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征收部门明确规划区范围,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面积等相关信息。第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负责征收城市配套费。市住建局应当在征收场所公布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文件,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取。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缴清城市配套费后,凭缴费票 据办理施工手续。凭城市配套费缴费票据到供气、供热、供水企 业办理入网手续。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的建筑 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70元/nV。原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假设发生用途改 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征收
3、。经行政执法部门处分后予以保存的违章建设工程,行政执法 部门应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供征收信息,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 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第七条燃气、供热、供水企业应按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其中燃气、供热、供水配套设施铺设到建筑区划红线处,配套设 施完备,到达通气、通热、通水条件。第八条 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商品房工程,应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本钱,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 购房者另行加收。第九条城市配套费用途(一)按照城市配套费征收总额的3%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 金,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使用。(二)按城市配套费征收总额计提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 下余局部专项用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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