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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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库移民工程扶持管理行为,提升移民工程质量和效益,提高工程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 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 1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 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 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工程资金扶持管理方法的通知(浙民 移(2020) 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贝I。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 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 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
2、工程 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工程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 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工程扶持的资金。第二章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第三条工程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 中:(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 局部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 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工程。(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工程资金和大中型 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 目。(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 移民安置区的工程。(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工程资金按其
3、规定要求使用。第四条 工程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 设施建设和经济开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 括:(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 生产开发工程。(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工程。第五条 工程资金扶持的工程,包括村集体工程或假设干 个村联合建设的工程;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 带动移民增收的工程;由区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 开展生产、解决困难的工程等。假设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工
4、程,可以由涉及村联 合、涉及村成立的工程主体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组织实施,工程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 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开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 目,区级政府层面或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需要 制定相应政策文件,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第六条扶持村集体工程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 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 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开展。第三章工程申报、受理、审定第七条 工程申报主体向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 下材料:(一)村两委决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工程或 假设干个村联合建设
5、的工程,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 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供 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二)向移民和群众公示材料。拟建工程必须公示,公 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拍摄村(社)务公示栏公示近远照附 上。(三)工程申报主体填报工程资金扶持申报表。申报表 应具体载明工程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 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四)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 工程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 文件。(五)工程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 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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