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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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号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号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南、湖南、四川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
2、细则(试行)及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初步规范了华中区域电力调度行为,提高了发电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和参与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华中电监局在总结前期试运行经验,广泛听取各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相关条款,形成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修订后的两个细则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电网企业在8月30日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的修改及调试工作。两个细则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华中电监局市场与价财监管处反馈。联系人:董小寒
3、 027-88717615。附件:1.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八月十日主题词:发电 并网管理 细则 通知抄送:国家电监会市场监管部。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
4、发电控制、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调的并网发电厂。其中,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参与辅助服务,不参与结算。第四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负责实施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省电监办负责监管所在省电网辅助服务工作,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及其他省(市)电网辅助服务工作。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
5、功调节等。(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常规燃煤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间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一般为0.85-1.0,水电一般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
6、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一)自动发电控制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跟踪负荷曲线及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机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发电机组在高峰时段内通过预留一定的发电容量所提
7、供的服务。(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或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定值(火电一般为0.85,水电一般为0.9)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无功服务。第八条 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定期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二)负责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提供辅
8、助服务;(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工作。第十条 辅助服务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发电机组性能,合理调度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遵循“按需调度”和“三公”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补偿、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详细情况;(四)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五)定期对辅助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六)按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
9、报送其它相关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第十二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基本辅助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需接受考核。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达不到指定要求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1、自动发电控制按照单元(单机或全厂)跟踪负荷变化及区域控制偏差(ACE)的贡献量进行补偿。2、单元AGC补偿费用(元)=AGC贡献量(MWh)50元MWh。3、对满足调节性能要求的AGC调节过程进行补偿,调节过程的贡献量由被调用AGC控制单元的实际发电有功出力变化量P
10、与完成本次调节过程的时间T计算得出,贡献量M=P*T0*T0/T ,取T0=300秒。4、AGC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不满足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要求的不予以补偿。第十四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1、有偿调峰服务按机组计量。2、有偿调峰补偿费用(元)=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MWh)100元/MWh+启停调峰补偿费用(元)。3、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为在调峰时实际发电出力曲线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的积分电量。4、火电启停调峰按下列标准补偿: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0.5万元/万千瓦。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
11、1万元/万千瓦。燃气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500元/万千瓦。5、由于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或机组停运的不在补偿范围。第十五条 旋转备用补偿:1、旋转备用补偿费用(元)=旋转备用贡献量(MWh)20元/MWh 2、旋转备用贡献量为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备用容量(以实际备用容量的权重计算指定备用容量)和提供备用时间的乘积,其中提供备用时间仅限定于高峰时段。第十六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1、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2、有偿无功补偿费用(元)=提供有偿无功电量(MVarh)50元/MVarh。3、有偿无功电量是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机组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从电力系统吸收的
12、无功电量和比迟相额定功率因数(火电一般为0.85,水电一般为0.9)多向电力系统注入的无功电量。4、水电机组在低负荷调相运行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其补偿费用(元) =Y调相PNt调相,其中,PN为发电机组容量(单位为MW),t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20元/MWh。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黑启动机组,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发电公司签订黑启动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机组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对提供黑启动机组的改造新增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黑启动测试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等给予补偿。水电机组按2万元/月,其他机组按10万元/月补偿。第十八条 对于
13、地区外来电(包括跨区域和跨省、市),视为购电省(市)的并网发电厂,原则上参加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第十九条 并网机组必须接受电力调度能量管理系统(EMS)监视和控制,提供的辅助服务技术参数须经有资质试验单位校验确认。第二十条 辅助服务统计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采集装置数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和省(市)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省(市)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曲线、电网频率、电压曲线等。第二十一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在各省(市)电网企业单独记帐,实行专项管理。发电厂所有考核费用全部用于补偿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电厂。以省(市)为单位实行
14、收支平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不足部分按各电厂实际上网电量比例分摊,富余部分按考核电量等比例返还。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电厂上月并网运行应考核费用、全厂机组辅助服务应补偿费用及应分摊费用,计算出各电厂上月最终应获得或应支出的费用,由网、省(市)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关系,与发电企业月度电费一并结清。当月无上网电量的自备电厂发生的考核费用由省(市)电网企业代其垫付,在其有上网电量后,电网企业从其电费中补扣代垫的资金及利息。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试验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第二十四条 每月20日前,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直调机组辅助服务调用、
15、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在“三公”调度门户网站上披露。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第二十六条 每月25日前,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将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第二十七条 每月28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电厂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和考核等情况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
16、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参与考核,不参与结算。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
17、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省电监办负责对所在省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第二章 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
18、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19、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和实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并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无
20、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不含计划检修),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0.1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隐瞒不报的,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每小时0.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对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21、,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予以考核。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二)调度管理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在机
22、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
23、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100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五条 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如下表:表1 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额定容量允许强迫停运次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年)200MW以下2144200MW(含)300MW2168300MW(含)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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