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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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的完善 摘要。捕诉合一的司法改革使检察官在职业道德方面受到了新的挑战。在监督体系弱化、考核机制不合理的情况下,检察官可能会出现司法腐败、不担当不作为、专业素养不足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本文认为应当完善检察官的终身追责制,制定具体的惩戒规范,并加强检察官的信息公开程度,从而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促进捕诉合一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法治化。 关键词:捕诉合一;检察官;职业道德 2018年7月24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会上提出关于“优化法院检察院机构职能体系”的要求,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点,突出专业化建设,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
2、门负责”,综合考虑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提升检察官专业素养专业能力、强化更实的监督制约以及与侦查、审判、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联系衔接等各方面因素。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说,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选在内设机构改革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动“捕诉合一”。 一、“捕诉合一”下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新挑战 (一)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立法现状。我国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由法律设定的。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首次明确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即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随后,又在2002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确立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
3、德标准。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中将“严明”修改为“文明”,即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不仅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同时也对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做了补充,增加了“不担当、不作为”等禁止性纪律规定。随之修订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表述为“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党纪融入职业道德义务规范是我国法治的特色之一,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不滥用职权谋私。 (二)捕诉合一下检察官职业
4、道德要求的新变化。所谓“捕诉合一”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批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捕诉合一司法改革后,检察官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因而,对其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 1.对检察官的廉洁义务要求更高。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且权利越大越容易被滥用。捕诉合一后,案件的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等程序均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检察官的权力明显增强,对于影响力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官对案件的走向往往能起决定性作用,因而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极易产生
5、权钱交易的行为。此种情况最易出现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在审判阶段,法律虽然授予了法院依法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的职责,但其审查的重点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如果没有例外情况,法院一般不能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做出改变。一旦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某种不正当的交易,检察官极可能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较轻的量刑建议,而此类交易行为在捕诉合一的司法模式下往往较难发现。这就要求检察官正确行使其权力,对其廉洁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对检察官的专业素养要求更高。职业道德不仅体现在日常的履职行为上,还包括自身的职业素养。随着社会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各类高科技犯罪凸显,产生不同类型的疑难案件。
6、捕诉合一之前,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分别由不同的检察官负责。批捕案件只需要把握批捕的法定条件,一般不用去全面研究和把握案件的整体事实、证据问题,正常情况批捕即结案。而审查起诉则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给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两个检察官的分工不同,业务能力和水平的偏向性也不同。然而,捕诉合一司法改革后,承办某一案件的检察官需要同时熟悉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各项流程并做到良好的衔接,这对检察官来说是全新的挑战,迫切的需要其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从而在短时间胜任“捕”和“诉”两个环节,否则便容易对案件质量造成影响。 3.检察官“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更应避免。逮捕的证明标准与起诉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捕诉合一后
7、,检察官出于绩效考核的思维,为了避免“捕而不诉”的发生,很有可能以起诉的标准来要求逮捕的证据。从一方面说,此种方式有利于做到“慎捕”,降低错捕率,既能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亦可以降低承担刑事国家赔偿责任的风险。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容易出现检察官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收集到的证据较少,提起公诉后无法确定能否胜诉,此时,不排除个别检察官出于省事和绩效考核的考虑,将疑难案件归入存疑不批捕的行列。表面上看,案件似乎确实符合存疑的条件,实则是检察官不作为的体现。除此之外,检察官在认罪认罚制度中也容易出现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况。认罪认罚后,大部分案件均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
8、,检察官为了加快处理案件,也可能给予犯罪嫌疑人较轻的量刑建议,促使嫌疑人尽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便于其结案。因此,我国新公务员法的修订特意增加了检察官“不担当、不作为”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体现了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进一步要求,而此种要求在捕诉合一司法改革之后则更为迫切,更需受到监管。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法治化之困难点 (一)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分为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就专门监督而言,我国缺乏独立负责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专门性机构。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从近年来监察委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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