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汇报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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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汇报提纲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提纲要求,现将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汇报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概况 xx县位于XX省xx市西部,地处科尔沁沙地腹部,西辽河冲积平原上游,县域面积xx平方公里,辖x个苏木乡镇,地貌特征以平原和坨沼相间分布为主,其中平原区354.3万亩,坨沼面积318.9万亩。林业用地220万亩。全县农田林网面积6.01万亩,庇护农田130万亩,农田林网化程度93%,全县乡镇级的公路绿化率达100%,全县10个镇场所在地村屯绿化率全部达标,行政村绿化覆盖率达标率81.5%。县XX县区绿化覆盖率35.2%,人均拥有绿地7.16平方米。 二、森林资源及
2、林权权属情况 林业用地面积220万亩,其中:有林地127万亩(国有11万亩、集体13万亩、个体103万亩),灌木林地15万亩,未成林造林地13万亩,疏林地2.4万亩。森林覆盖率24.6%。全县森林蓄积219万立方米,人工林占98%,其中:商品林74万亩,蓄积量135万立方米。 三、xx县全县国民生产总值为455043万元,林业总产值为9042.1万元 其中:林产品4460万元,占林业总产值的50%;林木培育和种植3094.026万元,占林业总产值的34%;林木采伐1488.074万元,其中:原木807.5040万元、锯材652.6万元、木片13.985万元、薪材13.985万元,占林业总产值的
3、16%。 四、集体林经营现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程 近年来,针对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承包经营为主的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逐渐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是遵循发展规律、顺乎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的改革与创新。 (一)不断完善林业承包合同,依法维护林权的有者的合法权益 过去,
4、集体林是林权、经营权合一,产权不明,造而不管或轻管,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1984年开展林业“三定”以来,随着农村土地第一轮、第二轮承包,全县采取优先村内,其次面向社会的方法,把大部分林木、林地和宜林荒沼分包到户调动了广大农牧民造林的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通过调查,发现有的地方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有的合同内容不全,四至不清,没有年限,影响林业生态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二是有的合同对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没明确规定或责权利不清,合同到期后难以结算;三是对合同管理不完善,或把树木早已伐光,或以承包荒地造林为名开荒种地,或承包期已过,但合同却未结算兑现;四是有的根本没签定合同或者实际面积超出
5、合同承包面积,集体对使用者没有约束力,等等。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甚至成为矛盾的交点,集体上访的话题。 对此,以森林法、合同法、村民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等,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合实际的原则,以稳定为前提,以规范约定内容,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为核心,以明晰产权,激发务林者的积极性,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发展为目的,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合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期未到,承包合同条款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合同条款经认定不合理的,在完善的基础上继续承包,也可依法继承或流转;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发包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承包方
6、违反合同,在合同期内未达到治理要求,应责令限期治理或依法终止承包合同,进行重新承包。新一轮承包,必须经过村民大会研究确定,形成完整的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享有优先权。尤其是对九类不完善、不合理的林业承包合同,都做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是林地卖给或承包给个人经营,有合同没有年限的。按合法程序,村两委班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依林种、树种性状确定承包经营年限。一般片林、堤防林30年,丰产林、农防路林15年,果树30年,生态公益林(固沙林)30年。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必须依法解决。 二是合同内容不全、到期后对附着物(林木)的处理不明确的。两委班子
7、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作价,与承包户共同协商,协商不妥的,由物价和林业部门协助评估作价,按价格补偿给经营者后,村委会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一并收回,再重新续包或发包。若原承包户续包,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费可从地上附着物作价中抵顶一部分。 三是林地林木经营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汇报提纲有合同的(含口头合同,收款单据)。乡镇、村召开两委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按合法程序,依林种、树种性状确定年限,依据林地土壤质量确定价格。一般林地要低于相应的耕地价格(林木生长周期长,兼顾林木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可优先承包。 四是合同约定,到期时将林木一次性采伐而与
8、国家限额采伐政策不符,合同到期无法收回的。首先对成材林要进行分期分批采伐,镇村同承包户做出规划,及时恢复造林。到期后,未成材林木采取同第三条一样的程序,村两委班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对林木合理作价,与承包户共同协商,协商不妥的,由物价和林业部门协助评估作价,按价格补偿给承包者,土地及林木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五是对以承包荒地造林为名,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土地沙化的。按违背合同处理。土地集体无条件收回,追缴违约金。个人投资打井的,要合理作价一并收回,重新按合法程序发包。同时,林业公安立案侦查,对改变林地用途实施处罚。 六是没按合同约定造林或造林不合格的。属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追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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