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厅执法中服务交流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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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税务厅执法中服务交流材料税务厅执法中服务交流材料当今世界,国际社会都把财经服务的优劣作为评价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已成为国内外税务机关的共识。在今年全省地税系统工作会议上,我们省局唐局长又在原有的“一个确保,两个提高”总体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个“提高”,那就是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这给我们基层地税部门的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作为税务稽查、征收、管理部门,如何履行依法治税职能,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还需要针对税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借此机会,笔者就如何处
2、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涵从狭义上讲,税务机关的权利即依法行政、征收税款的权利。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基本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征税权,其中包含了多项与此相关的权利。而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而依法开展的一系列工作。纳税服务的直接对象,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行为,其实质内涵是为组织税收收入服务。二、正确认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并不冲突,也不矛盾,二者之间既有对立性,又有统一性,更有融合性。第 2 页 共 1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一)税收
3、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对立性。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和矛盾的。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就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越大,纳税人履行的义务就相应地越多。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存在各自边界的。划清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边界,对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极其重要。(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统一性。从长期来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又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从严管理、依法治税、提高管理效率、创造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其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税务部门尽可能地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这是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也是税收管理与税法的本质要求,更是税务部门的重要
4、职责。这样看来,两者又是完全统一的。(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融合性。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对“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相互融合。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税收征收管理的手段越来越先进,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税收执法的要求与纳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接近,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融合性也随之越来越强。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问题的主要表现当前,在税收的实际工作中,有的部门和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问题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一)重执法,轻服务。税收工作实际中,有的税务部门只强第 3 页 共 1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调执法监
5、督,而对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的较少,税务干部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一切皆由部门或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想;“吃拿卡要报”的“压民”、“扰民”行为;乱检查、乱罚款的霸道习气,对纳税人的少许疏乎苛刻挑剔、对自己的失职责任宽容放纵的特权意识依然在我们系统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认为“我是执法人员,高人一等”,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执法,不讲服务,甚至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影响了征纳双方的正常关系,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二)重服务,轻执法。时下,各税务机关为改变单纯执法状况,打造服务型部门,都在想实招、干实事,此举受到纳税
6、人的普遍欢迎,但一些不足之处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比如,有的税务部门不顾现实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而盲目跟风,一味地省略办税的必要手续,搞超短时限的特殊承诺;有的以优化经济环境为名,违背税法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破格的“政策优惠”,真所谓“政策不明变通办、条件不符疏通办、手续不全也能办”;还有的担心行风评议被投反对票,因而对一些违规违章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为追求纳税人的“满意”;甚至还有的税务部门担心查处偷逃税案件会引起“诉讼”,而不敢从严执法,误把弱化执法力度当作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的途径。(三)将二者对立或混淆。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科学内涵、
7、忽第 4 页 共 1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比如:有的征收部门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法治观念的思考,只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形成了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漏洞。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一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还有的部门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
8、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缺位或越位现象。四、产生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问题的主要原因当然,上述现象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其背后有着深刻的根源:(一)“官本位”的思想作祟。在中国几千年君主专制中,“王”制订法,法为“王”而定;“王”就是法,法由“王”而行。那时的税官就是“横征暴敛、耀武扬威”的代名词,老百姓只有无条件缴税的份,根本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护,更不敢奢望要享受什么“服务”,税收往往成了阶级矛盾激化的“导火索”。虽然近年来,“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已经被有识之士所认识。但根深蒂固的“王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仍然是滋生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第 5 页
9、 共 1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二)“重监管”的工作弊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税务人员“重监管,轻服务”的观念已经给我们的税收事业带来了发人深省的危害和后果:有些税务干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违章办事,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还有的税务机关为了把握好税收任务的完成尺度,违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原则,擅自减缓、预征,致使“人情税”、“过头税”,“虚收”、“空转”、“寅吃卯粮”的现象是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税收收入考核“一票否决”的管理机制迫使服务成了“形象工程”。(三)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在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中,税务机关“不相信
10、”纳税人能够做到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往往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所以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监控其偷逃税动向。一提到强化税收征管,就从税务机关的执法职能出发,硬化措施,强化手段,注重“堵”与“打”,忽视“疏”与“导”。这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税理念大相径庭,他们假定所有纳税人都是合法纳税人,而对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采取严厉的惩诫措施,以达到震慑其他纳税人的目的。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来源于我国社会信用的缺失和历年来重大涉税犯罪案件的影响。(四)服务手段的滞后因素。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电子政务工程也是呼之欲出。但是税收职能在提升纳税服务手段方面却依然显得滞后。比如,电子签名的
11、应用与普及问题。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颁布实施,电子签名有了合法的地位,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纳第 6 页 共 12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税服务手段的电子化也得以实现,但电子签名的应用与普及却成了制约我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支撑和信息化环境的支持,除了专业人士,很少有人知道“电子签名”是否真的安全可靠,再加之申请电子签名的“高门槛”与额外经济负担,更是让一些纳税人望而却步,不愿涉足。(五)监督机制的相对薄弱。传统的纳税服务更多地局限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工作的标准是虚拟的、软化的,没有建立起一个社会公信度比较强的纳税服务评价系统,许多事情难以量化、
12、难以考核,加之纳税人面对税务机关出现的纳税服务方面的问题敢于说“不”的精神还不是很强,对纳税服务的评价又主要是针对单位,不能具体到每一个人,也就很难调动起大家搞好纳税服务的积极性,也就难免出现“口惠而实不至”的形式主义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有关以外,还主要与缺少效果评价、业绩考评制度有关。也可以说,在纳税服务方面吃的还是”大锅饭”。(六)服务法制的落后影响。从宪法规定来看,我国宪法涉及税收的规定仅有一条,即“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根据一般法学理论,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必然有依法享受纳税服务的权利,纳税服务应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宪法这种简单的规定没有体现出对纳税人权利(包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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