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争议答辩状要点.docx
《4劳动争议答辩状要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劳动争议答辩状要点.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劳动争议答辩状要点 一、申诉人和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所以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看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
2、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我公司与被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述记录根本不可能存在。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此条主要规定了 而与我公司签订单身公寓xxxx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合法组织。申诉人与答辩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并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主要表现为:1,申诉人与答辩人并无书面劳动合同。 2,申诉人没有任何答辩人与之直接发生工资关系的凭证。3,申诉人也没有“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诉人从法律上并未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合同,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求工伤赔偿待遇于法无据。 答辩人与申诉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则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
4、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工程的转包。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 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
5、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
6、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 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
7、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8、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致 x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xxxx年xxxx月xxxx日 第二篇:劳动
9、争议答辩书答辩状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XX市xxxx有限公司 地(住)址:XX市xx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电话:xxxxxx 因xx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XX市xxxx有限公司,是XX市xx区xxx镇内之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 答辩人于本月18日收到贵会寄达的我司原雇员xx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之“仲裁请求”进行答复: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之劳动合同,是在申请人的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
10、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申请人从2010年11月6日参加南方人才招聘会应聘于答辩人“销售总监”职位,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两年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两个月。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之“其他约定条款”上,也明确了“乙方(申请人)在合同期头两个月内1 工资为陆仟元/月,从第三个月始为每月八千元。在双方签署之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中,也再次明确了x先生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后的工资。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与申请人签署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内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并明确了试用期和合同期之待遇。 此外,申请人在我
11、司工作期间,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收入6000元之个人所得税未从其工资中扣减。我司核算其应徼个人所得税447.69元(附件一),此笔费用应由申请人补交。 二、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试用期劳动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申请人的试用期应该在2011年1月19日届满。于是答辩人在2010年12月30日组织了销售部6名不同职位/岗位员工(工作职能与申请人工作密切相关的员工),根据公司与申请人签署的总监职责和销售计划书的要求(附件 二、三),对其工作进行360度试用期内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的一个工具)。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申请人的直属上司,还是答辩人其他与其工作相关密切
12、的员工,对其工作表现及工作绩效均表示不满意。以100分为满分的评卷中,最高分数只有47分,最低为33分,平均分数为40分(见附件四)。答辩人在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之前,对其进行的绩效考评证明申请人在试用期的工作绩效未能达到答辩人的要求,申请人也不符合答辩人在招用劳动者时,在招聘海报中对该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的录用条件(附件五)。 就申请人试用期绩效评估结果,答辩人管理层还专门进行讨论,然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鉴于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工作绩效未能达到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决定解除公司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答辩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需要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 争议 答辩 要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