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局企业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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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局企业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市政府根据新形势条件下重新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现就有关市外在沪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业技能鉴定 1、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可到
2、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已经具备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二、技术工人引进 1、市外在沪企业因工作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所需的技术工人,可参照原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 2、从外省市引进的技术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技术工人的工种与企业所需的工种对口; (2)引进人员在本市必须具有居住条件; (3)引进人员需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若系夫妻双方一同引进,则另一方需具有中级工水平,并均需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4)引进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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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局 企业 社会保障 若干问题 处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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