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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二次征求意见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一年三月1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何星海,马世豪,李劲松,李安定,卢金星,陈国胜部标准所管理人员:周羽化,原霞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下达等12 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函 2005 86 号)项目统一编号:2572目 录1 标准背景.11.1 任务来源.11.2 工作过程.1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概况.22.1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22
2、.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级.32.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简介.42.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规划与建设情况.4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54 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54.1 水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54.2 废气排放与处理情况.84.3 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现状.8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85.1 制订原则、依据.85.2 标准适用范围.95.3 标准的框架结构.95.4 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105.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105.6 监测要求.136 与相关标准的比较.14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157.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157.2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
3、分析.158 标准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15附录1:人间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16表1 的附录:PRION.27附录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39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 标准背景1.1 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下达等12 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函 2005 86 号)下达编制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257。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负责起草。本标准为首次制定。1.2 工作过程本标准的制定主要是通过数据文献调研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病原微生物实验
4、室的现状、污染治理情况、治理设施、监测水平和监测方法等,按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确定标准的技术内容、控制项目和标准值、监测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提出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送审稿。本标准于2006年8 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回复意见进行修改后第二次征求意见。制订程序如下:图 1 本标准制订程序相关资料调研建立标准框架结构污染物产生处理现状、处理技术调研发放调查表 现场调查、测试技术经济分析 污染物风险性分析确定控制项目、排放标准值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分析评价标准报批稿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2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对国内外有关文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治理现状、
5、有关的标准规范进行了广泛的收集和调研,2005 年9 月对全国重点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产生和防治工作进行函调,发出函调表36 份,返回20 份,包括国家和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等。在调研的基础上,于2006 年8 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起草,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由司发文,广泛征求有关部委、地方环保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等单位和专家意见,发出征求意见稿62 份,收回书面意见30 份,包括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农业部、建设部、广东省和天津市等地方环保部门及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提出的意见,编制组对意见进行了汇总(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
6、,在吸纳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对标准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之后,又根据2008 年2 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会议精神和环保部近期对环境标准制修订的新要求,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概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实验室。这里所指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图2 生物危险符号2.1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
7、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32.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由主实验室、其他实验室和辅助用房组成。主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或动物隔离器所在的房间,或穿正压防护服工作的实验室,是污染风险最严重
8、的区域。其他实验室:进行辅助实验,但没有安全柜或动物隔离器的一般实验室。辅助用房:如缓冲室,更衣室,浴室等。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各级别病原微生物(动物)实验室的基本要求见表1:表 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级实验室级别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类别设备内容一级 四类 普通微生物学实验室二级 三类实验材料要在级或级生物安全柜内操作污物须经高压灭菌限制人员进出三级 二类实验材料要在级或级生物安全柜内操作,安全柜送风可选用循环式实验室通过缓冲门与外界隔离,不能同
9、时打开两道门实验室内保持负压,以保证气流方向从外向内排风需经HEPA 高效过滤器过滤除菌取出实验室的物品需经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四级 一类实验室操作要在级或级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实验室应为独立的建筑,或在同一建筑内与其他区域严格隔离实验室内的建筑材料要具有防水和气密性形成逐级的压差设计,保证气流方向从外部半污染区主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流动不得同时开启两道门,实验室门要采取气密性结构进入实验室要完全更衣实验室送风要经一级HEPA 高效过滤器;排风要经两级HEPA 高效过滤器;送、排风均为独立系统主实验室和半污染区之间,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各设一防污型双扉高压锅排水要经121(实验物件涉及Pri
10、on 时需134)加热灭菌其中,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又分为安全柜型、正压服型和混合型三类,见表2。表 2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类型特 点安全柜型 使用级生物安全柜正压服型 使用级生物安全柜和具有生命支持供气系统的正压防护服混合型 使用级生物安全柜和具有生命支持供气系统的正压防护服42.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简介2.3.1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适用于非常熟悉的病原,该病原不会经常引发健康成人疾病,对实验人员和环境潜在危险小。实验室没有必要和建筑物中的一般区域分开,一般按照标准的微生物操作程序,在开放的实验台面上开展工作。不要求、一般也不使用特殊的遏制设备和设施。实验人员在实
11、验程序方面受过特殊训练,由受过微生物学或相关科学训练的科学工作者监督实验。实验室有可上锁的门。有洗手池、室内要便于清洗,台面应能耐水、耐热、耐腐蚀。2.3.2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二级实验室与一级实验室类似,适用于对人和环境有中度潜在危险的病原,区别在于:(1)实验人员均受过病原处理方面的特殊培训,并由有资格的科学工作者指导。(2)进行实验时,限制人员进入实验室;(3)某些可能产生传染性气溶胶或飞溅物的过程,应在生物安全柜中或其他物理遏制设备中进行。(4)实验室出口处需设洗手装置,还应有冲眼设施。安装安全柜时要考虑到房间通风和排风,应远离门,远离行走区,远离气流的涡流区。2.3.3 三级病原微
12、生物实验室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用于临床、诊断、教学、研究或者生产设施,在该级别中开展有关内源性和外源性病原的工作,若因暴露而吸入该病原,会引发严重的、可能致死的疾病。实验人员应在处理致病性的和可能使人致死的病原方面受过专业训练,并由对该病原工作有经验的、有资格的科学工作者监督。实验室应在建筑物一端或一侧,并且设在人员走动少的区域。为了防止随便进入实验室,应经有两边门的缓冲室进入实验室。应有隔离走廊。洗手池龙头应是免接触型的。所有表面除同二级外,缝隙均应密封。应为无外窗房间,内窗均为密封。实验室内有消毒设施,废物应密封后不通过公共管道运出。还应有冲眼设施。2.3.4 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四级实
13、验室比三级实验室要求更严。有些危险的外源性病原,具备因气溶胶传播而致实验室感染和导致生命危险疾病的高度个体风险,有关工作应在四级实验室中开展。工作人员应受过特殊和全面的训练。应设在独立建筑物中。宜有环形隔离走廊。实验应在级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或穿防护服在级柜中进行。还应有冲眼和紧急冲洗设施。2.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规划与建设情况我国从2003 年2005 年共出台了三个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规划:1)2003 年8 月,由卫生部和发改委联合编制和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该规划要求中国CDC、各省市CDC 以及各省市三级甲等传染病医院应建设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2)2
14、004 年5 月,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等11 个部委联合编制和实施了国家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体系规划,该规划包括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内容。3)2005 年,由农业部和发改委联合编制和实施的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该5规划包括15 各省市和6 大区域应建设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上三个建设规划实施完成以后,我国每个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都将有23 个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有的还有4 个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总数将达到100 个左右。初步调查,目前国内已建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近40 个,待建待批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约60 个,共约100 个左右,分布于全国各省、
15、直辖市、自治区的主要大城市。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主要分布在北京15 个,湖北5 个,上海4 个,云南4 个,福建3 个,广东3 个,天津2 个,黑龙江2 个,山东2 个,辽宁2个,甘肃1 个,浙江1 个,江苏1 个,湖南1 个,吉林1 个。按照国务院 424 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 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三级生物安全以上实验室,以及进口的移动式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进行立项论证、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设计论证、建设竣工质量验收、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生物安全认可和实验室活动资格授权等程序。3
16、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2 号,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2004.12.7.局长专题会纪要)要求尽快组织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监测技术规定和管理办法,做到规范管理。本标准的制定是贯彻这一指示的重要内容之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因为实验对象的特殊性,其生物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实验物件为细菌、真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因子。其中的大部分实验因子能引起人或动物的发病,有的还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实验室因实验活动所产生的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如果不通过严格的处理或处置,可
17、能引起传染病的发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随着SARS 疫情的暴发,以及禽流感、O157:H7 大肠杆菌感染、猪链球菌感染等人畜共患病的不断出现,各国对病原微生物的监测越来越重视,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需求越来越高。我国在国家和地方疾控中心、军事医学研究院所、农业部、中科院等部门和单位相继建设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预计将建设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近100 个。我国尚未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排放标准及环境管理监督要求,因此缺少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环评、三同时审批、设计、建设、验收和环境监督管理的标准依据,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由于缺乏针对性,显然不能适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废气
18、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因此,为了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减少污染物危害,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必要的。4 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4.1 水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4.1.1 污水来源与分类根据污水的性质可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分为三类:含病原微生物的污水、含重金属的污水和其他污水。(1)含病原微生物的污水。主要来自三级、四级实验室污染区和半污染区污水。主要有实验操作中产生的污水、洗手池的污水、清洗地面产生的污水和人员退出淋浴产生的污水等。这些污水根据实验检验的内容可能含有一、二、三、四类病原微生物,主要是一、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卫生部和农业
19、部分别发布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6生物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见附录1 和附录2。(2)含重金属污染物(六价铬、汞、铅、砷、镉等)的实验室污水。来自细菌、病毒检验诊断等实验室。(3)其他污水。包括: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辅助实验室污水、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清洁区和辅助实验室污水、生活污水等。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主要有实验室的试验、检验污水、清洗实验器皿产生的污水等。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辅助实验室污水主要有清洗实验器皿产生的污水。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清洁区污水为洗消间清洗试验物品产生,三、四级主实验室所有的试验物品都经过高温高压灭活,因此,洗消间清洗污水不含病原
20、微生物。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辅助实验室污水主要有辅助实验污水和清洗实验器皿产生的污水等。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和冲厕污水。其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是COD、悬浮物、氨氮、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总氰化物等。4.1.2 国内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处理技术及处理现状国内外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的处理一般采用分类收集处理的方法。(1)含病原微生物污水的处理。此类污水在实验室内先进行化学或物理消毒,然后排至专用的特种灭菌罐再进行灭菌处理,灭菌后再排至室外污水管网至本单位专设的综合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灭菌罐一般采用高压高温物理法灭菌。部分微生物消毒灭菌条件见表3。表 3 部分微生物消毒灭菌条件灭菌
21、条件 病原微生物名称136、30min,138、20min高温灭菌疯牛病病毒或朊病毒(Prion)121、30min 压力蒸气灭菌枯草杆菌芽孢、结核分支杆菌或其他致病性分支杆菌、甲型肝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真菌、乙型肝炎病毒、流感病毒121、30min 压力蒸气灭菌炭疽杆菌芽孢、口蹄疫高温灭菌装置有间歇式和连续式两种类型。我国某兽医研究所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采用间歇式灭菌装置。处理水量2m3/d。采用5 个灭菌罐,流程如图3:高压蒸汽污水高压灭菌罐排入单位污水处理站图 3 间歇式高压灭菌装置低能耗连续式高压灭菌装置。某公司开发的连续式电热灭菌工艺和设备,用于含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污水灭菌处
22、理。该工艺采用特殊的热交换设备和防腐材料,具有7热利用效率高、能耗低、消毒彻底、无化学药剂二次污染等优点,近10 年被欧洲、美洲、韩国的多家生物安全实验室采用,如:韩国首尔巴斯德学院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法国食品健康和安全部(AFSSA)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加拿大国家疫苗生产中心等。法国85%的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采用该污水处理系统。装置灭菌流程如图4:图 4 连续式高压灭菌装置工艺流程图(2)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水的处理。目前我国现有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这类污水还没有进行单独收集和处理。本标准要求应分别收集处理和监测,达标后排出,以避免将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液直接排入下水系统。(3)其他污水的处
23、理。这类污水直接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含病原微生物污水经消毒灭菌后和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实验室废水处理达标后也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统称为综合污水。综合污水经集中处理达标合格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水体。综合污水采用的处理工艺主要是:生物处理加消毒工艺。通常采用的消毒剂有: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和紫外线等。其工艺流程见图5。图 5 综合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根据对全国20 个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水污染物处理情况调查表明: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均将清洁区污水同污染区和半污染区污水分别收集处理;三级实验室的储存罐1 储存罐2热交换器加热器下水道排放保温消毒高效过滤器实验室排水排放污水 排放格栅 调节池 生物处理
24、 二沉池投加消毒剂接触池8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均设有专用灭菌器,污水均经单独收集,灭菌后排入综合污水系统;半数以上单位设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主要为二级生物处理和消毒,执行的排放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三级实验室污水排放及处理调查结果如表4 所列。表4 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排放及处理调查汇总灭菌项目清洁区污水同污染区和半污染区污水分别收集处理采用高温高压灭菌备有备用灭菌设备设有综合污水处理站三级实验室个数20 20 13 11所占百分比 100 100 65 554.2 废气排放与处理情况4.2.1 废气来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排
25、放的废气主要来自实验室排风口、直排式生物安全柜排风口、动物负压隔离设备排风口等。在主实验室排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是受到生物污染的气溶胶、化学熏蒸消毒挥发的消毒剂等。气溶胶是重要的感染途径。生物安全措施的主要防御对象是气溶胶,其危险性主要是它的感染性,取决于气溶胶微生物的生存数、气溶胶浓度和微粒的大小。防止这些微生物排放的主要措施是生物安全柜和实验室的通风过滤灭菌系统,通过高效过滤器对气溶胶的截留作用降低感染风险。4.2.2 废气处理现状根据对全国 20 个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废气排放及处理情况调查表明:三级实验室排气和生物安全柜排气都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过滤效率要求大于99.99%,理化指
26、标执行的排放标准主要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4.3 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现状根据对全国20 个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固废处理情况调查表明:三级实验室产生的固废为废实验器材及试剂、更换的高效过滤器等,三级动物实验室还产生试验动物垫料及排泄、动物尸体及组织等。产生量较少,一般每天约为几千克。固废都经过高压灭菌后再交给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或送往本单位焚烧炉进行焚烧。目前仅有2 家单位建有焚烧炉,自行焚烧处理。综上所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均按规定建设了消毒灭菌设施。目前,已经建成并通过生物安全认可的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有27 家,其中,通过卫生部实验室活动资格授权
27、的14 家,通过农业部实验室活动资格授权的2 家。截至2009 年12 月底,所有这27 家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尚没有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使用前的检测验收、使用中的监督检测和定期的检测。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5.1 制订原则、依据(1)本标准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9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标准是国家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
28、,与国家水、气和固体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协调。(2)遵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3)体现时限制原则,制定标准包括现有实验室、新建实验室的排放标准,根据2007 年5 月国务院领导对国家排放标准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制定适用于“三湖”等环境敏感地区的、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指示,增加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充分考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特点,严格控制生物性污染,确保环境安全。(5)对理化指标的控制既要考虑环境的要求,又要考虑其对消毒效果的影响。(6)参照
29、国内外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的规范与标准。标准值的制定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依据,以先进的治理技术为依托。(7)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单位基准排水量,并提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换算公式。(8)提出相应的设计管理要求,保证标准的实施。(9)配套相应的分析监测方法。5.2 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限值,处理、处置与消毒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
30、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5.3 标准的框架结构根据环保部对环保标准制定的要求,本标准内容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档、术语和定义、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取样与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共6 章和附录。其中: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三部分内容。每部分除规定了相应的控制项目及其限值外,还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置与消毒灭菌要求。水污染物主要控制因子:生物学指针为:指示微生物(枯草芽胞杆菌黑色变种(Bacillus Subtilis ATCC.9372)芽孢)、目标微生物、粪大肠菌群;理化指标为重金属、COD等。根据建设环评审批年限,规定了现有
31、实验室和新建实验室的排放限值,根据对特别环境保护区域的要求制订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验室排气污染控制因子:指示微生物(粘质沙雷氏菌(Serratia Marcescens 8039)、目标微生物。结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气处理的特点,提出了高效过滤器的控制要求和监测指标。恶臭污染物排放应达到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焚烧炉烟气按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指标控制。固体废物控制污染因子:指示微生物(枯草芽胞杆菌黑色变种(Bacillus SubtilisATCC.9372)芽孢)、目标微生物;污泥控制污染因子:粪大肠菌群数。取样与监测包括:污水取样与监测、废气取样与监测
32、、固体废物和污泥取样与监测,在排放限值中增加了对不同检测污染物的监测取样位置。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明确标准实施监督单位。附录内容包括部分目标微生物消毒灭菌条件与参数和指示微生物监测分析方法。105.4 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5.4.1 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产生的污水根据污水来源及其性质可分为三类:含病原微生物的污水、含重金属的污水和其他污水。(1)含病原微生物的污水。该类污水受病原微生物污染情况与实验室操作的病原微生物种类有关,操作或实验何种病原微生物就可能受到此种微生物的污染。为了控制污水的消毒灭菌效果,通常是采用指示微生物作为检验指标。指示微生物应选择耐受性强、易于检测的微生物
33、做指标。由于枯草芽胞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耐消毒剂和物理消毒的条件强于一般的病原微生物,易于获得和检测,无致病性,因此本标准选择其作为指示微生物指标。对目标微生物在可能检测的情况下也应检测,各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可根据实验特点,选择一定时期内操作的特定微生物作为目标微生物,以监测其灭菌效果。因此对于该类污水的控制项目为指示微生物(枯草芽胞杆菌黑色变种芽孢)和目标微生物。另外对其灭菌条件作为消毒灭菌工艺条件应进行实时监控(物理消毒的温度压力,化学消毒的消毒剂浓度和接触时间)。(2)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水。主要来自化验室、检验室等附属实验室的污水。据调查使用的化学品有:酸、碱、重铬酸钾、汞、铅、砷、镉等试剂
34、,所含的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有:汞、镉、六价铬、砷、铅等,因此将其列为控制项目,可根据实验室使用情况确定检测项目。不得将含有这类污染物的污水废液倒入下水道。(3)综合污水。包括: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辅助实验室污水、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清洁区和辅助实验室污水、生活污水等。其主要污染物是:COD、悬浮物、氨氮、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总氰化物和粪大肠菌。综合污水主要控制其理化指标达到环保要求和保障对病原微生物的消毒要求。选择控制项目为:pH、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总氰化物、粪大肠菌群数、消毒工艺控制指
35、标(总余氯量)等。5.4.2 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 II 级、III 级生物安全柜、动物负压隔离设备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微生物学指标不得检出。控制项目为:指示微生物和目标微生物,本标准所选的指示微生物为粘质沙雷氏菌。动物安全实验室和动物负压隔离设备的废气中化学污染物主要为恶臭,包括氨、三甲氨、硫化氢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不再另定。焚烧炉产生废气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规定。5.4.3 固体废物控制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区和半污染区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实验室内进行彻底消毒灭菌处理,
36、方可移出实验室。因此,本标准对于固体废物的控制选择的控制项目是指示微生物和目标微生物,选择枯草芽胞杆菌黑色变种芽孢作为指示微生物。对于污泥的控制,采用通用的粪大肠菌群数作为控制指标。5.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5.5.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5.5.1.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污染区和半污染区污水需经消毒灭菌处理。按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主实验室内不设地漏,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排水11应通过专门的管道收集至独立的装置中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因此,为了保障安全、降低风险,指示微生物和目标微生物这两项指标都定为不得检出。其灭菌方法
37、为化学法和物理法,推荐采用高温灭菌法。(2)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实验室污水,重金属具有长期毒性和积累性,所以必须在实验室排出口严格控制,根据其毒性和控制技术确定其指标值。(3)综合污水。指单位总排放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的水,主要控制理化指针和生物学指针,一般应经二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后,再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其标准值是根据污水经二级及以上处理并消毒后的水质制定。(4)为确保安全,要求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单位须建综合污水处理站,对其污水进行进一步处理。因此不管是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均执行统一的排放限值。现有单位的排放限值基本参照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 传染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新建单位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严于现有单位,特别排放限值按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制定,排放限值更为严格。(5)单位基准排水量,因为总排水主要是实验室废水和生活污水,所以根据单位人均用水量估算。5.5.1.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1)COD 和BOD:是表示污水有机物含量的综合指标,COD 和BOD 消耗水体中溶解氧,而引起水质恶化。在消毒过程中,消耗消毒剂,影响消毒效果。对部分实验室污水调查结果表明,其综合污水C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