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工作制度.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财政检查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检查工作制度.docx(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财政检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
2、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3、。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
4、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
5、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第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政 检查 工作制度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