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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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精)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
2、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程)。其他人防防护工程包括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可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1第四条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第二章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专项验收第五条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的竣工防护质量专项验收(以下简称专项验收)。第六
3、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建全省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人员名录库,组织验收人员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合格的列入验收人员名录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专项验收。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建专项验收组,指定验收组组长、副组长及各专业具体成员。组长应当由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成员应包括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管理和质量监督等的专业人员,保证各专业齐全,根据需要可从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重点核验涉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等内容;工程维护管理部门重点核验涉及围护结构完整性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等内容;质量监督机构重点核验涉及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方面的内容。省人
4、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人防防化通风(滤毒)分项工程的专项验收。可以根据需要委派验收人员名录库中人员参加。对于大型、复杂、特殊等人防工程,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第七条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取得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企业自2验。自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5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合格的,应当在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项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专项验收时,应当
5、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三)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第九条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人防工程竣工图、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等。专项验收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第十条专项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查工程防护方面质量保证资料;(二)检查验收工程的防护质量;(三)确定专项验收结论;(四)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报告。专项验收报告应由相应专业具体验收人员签署意见后,交验收组
6、组长审核签字,作为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质量认可文件的依据。第十一条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应当场一次性提出全部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在15日内整改完毕后,提交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重新申请整改部分专项验收。验收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整改部分专项验收。人3民防空主管部门逾期不组织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第十二条专项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后,组织专项验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防护质量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要件。(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批准
7、文件;(二)人防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示范文本);(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四)人防工程竣工图(采用bim设计的提交数字文件);(五)与工程防护质量有关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六)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七)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含标准电子版);(八)委托测绘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第三章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第十三条单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等参加,市(州)及以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全程监督。第十四条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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