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精)_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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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精)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城市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上三类建设项目统称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人防办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人防工程监督站(简称人防工程监督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工程监督站。人防工程监督站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第七条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经现场核查后,填写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人防工程报建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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