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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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丽江市民政局、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便于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丽江市民政局、丽江市财政局制定了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农民保障规程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抄送。省民政厅低保处、省财政厅社保处,市发改委、市扶贫办、
2、市统计局、市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丽江市民政局办公室2007年7月6日印发 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操作规程 一、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持有我市常驻农业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年人均693元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但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系无
3、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农村五保户除外),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可按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区县民政部门在确定保障对象时,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1.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2.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3.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4.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5.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6.因突发生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具体分档分类补助办法由区县民政部门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以保障: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
4、地农村低保家庭的;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 (六)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近期内新建住房(民房恢复重建及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档装修房屋的;当年家中一次性购买非生活必需品高于3倍低保标准的;购置摩托车或非营运用途机动车辆的;家庭有手机、计算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七)安
5、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一年内因赌博、嫖娼被治安行政处罚过的或家庭成员吸毒未采取有效戒毒措施等有违法行为的;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满三年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低保申请人、低保对象应尽义务的; (十一)在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或更换大宗家庭用品的; (十二)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家庭成员,但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农转非的人员,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可视为农村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城镇低保的除外); (十三)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责任田
6、承包他人的除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确认及收入核定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未独立成家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未成年子女或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无固定工资收入需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五)因父母双亡或无能力抚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成年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或因父母双亡或无能力抚养,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七)没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
7、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八)义务兵和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上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村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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