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认定与处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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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行医的认定与处置第1页,此课件共25页哦刑法(刑法(2011年修正版)年修正版)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页,此课件共25页哦高院司法解释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3页,此课件共25页哦高院司法解释高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
3、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4页,此课件共25页哦关于对关于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一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
4、非法行医罪处理。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第5页,此课件共25页哦关于对关于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第6页,此课件共25页哦关于对关于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
5、认定问题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形。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7页,此课件共25页哦关于对关于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四种情形是
6、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乡村医生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第8页,此课件共25页哦关于对关于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五种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
7、,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的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第9页,此课件共25页哦高院司法解释高院司法解
8、释 第二条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10页,此课件共25页哦关于对关于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一项是关于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形,这是
9、从非法行医造成的严重后果考虑的。该项参照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形。第11页,此课件共25页哦关于对关于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第二项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情形,甲类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鼠疫和霍乱。第12页,此课件共25页哦关于对关于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
10、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第三项是指非法行医行为人和非法诊所受经济利益驱使,使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无生产批号、无地址、无检测等地下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生命健康的行为。第13页,此课件共25页哦关于对关于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第四项是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该项规定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第三次违法就上升为刑事处罚,这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行医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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