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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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 (2012年3月28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做骨干,关怀为核心,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
2、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总支-1- 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
3、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计生办主任兼任,会员小组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居民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村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人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选本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 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5、。 第九条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违法生育。不得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
6、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村(社区)人口学校经常性举办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五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
7、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居委会关于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1、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以及随访记录等资料。 2、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随访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
8、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人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在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公开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公开收费 标准及依据、公开部门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包括二胎和病残儿审批、奖扶对象等情况)、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承办人、公开联系电话、公开监督人员名单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村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3%的资金作为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300元慰问金,在部队获得先进荣誉的奖励300元。 2、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9、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3、给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年终慰问金,标准为。男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200元;女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200元。 4、男女双方任何一方采取结扎避孕措施的给予每例500元补助。 5、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奖励300元。 6、设立生育关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和重特大病等风险救助,以万元为基数,每年在村集体经济收益提取的福利费中提取元充实专项资金,在本村发生救助对象时,启用专项资金实施救助。专项资金在村集体经济福利费科目中设立专项科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来源及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
10、策的,要加以严厉处置。 1、凡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自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之日起年内(指本村规民约通过之日的前后年,前年按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年龄折抵,后年按村规民约通过后违法出生或非法收养之日算起),该当事人(夫妻双方)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的所有分配。(建议10年以上,10-18年) 2、未婚生育的,自违法生育之日起2年内,该当事人(夫妻双方)只能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50%。 3、参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经查实的,夫妻双方3年内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的所有分配。 4、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未征收社会抚
11、养费的,该当事人(夫妻双方)不得享受村(社区)的任何福利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委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本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2012年3月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2012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
12、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
13、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14、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15、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
16、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0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
17、策,赔偿优惠对象5000元。 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
18、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
19、负责解释。 荆紫关镇魏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 章 程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划生育专干任副组长,有
20、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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