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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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三条建立市级储备粮,坚持适量储存、合理轮换、科学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粮食供应安全。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粮食
2、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动用和轮换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认定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资格。根据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居巢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辖区内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并对协管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五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居巢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辖区内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资金。第六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居巢区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3、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符合承储条件并经审核认定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动用、轮换业务。接受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和动用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展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主管
4、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第十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收购计划进行收购,收购结束后,应报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必须按收购计划规定的当年收获的品种进行收购,不得以其他品种或陈粮代替。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必须达到收购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必须符合
5、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收购价格在收购计划规定的价格范围内随行就市,入库成本由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平均收购价加每吨50元收购费用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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