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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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局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适用本办法。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学生和读者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的原则,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和连锁化方向发展。第三条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布
2、局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四条市及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市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下列区域和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内;(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三)大学、中学和小学校园内及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四)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五)地下二层以下(含二
3、层)和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内。第七条在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可以不受第六条第(一)、(二)款的限制。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以专营的形式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4、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经市公安机关培训的信息网络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向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资金信用证明;(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第十条区县文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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