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防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书_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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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民防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书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管理,规范结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结建行政许可范围(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属于结建行政许可范围。(二)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
2、附件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试验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二、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结建行政许可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市规划局、新城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行政许可由市民防局负责;市(县)、区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行政许可由市(县)、区人防部门负责。(二)各区人防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做出结建行政许可决定。对各区人
3、防部门越权做出的结建行政许可决定,市民防局经审查后可予以撤销。(三)市、市(县)、区人防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结建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结建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结建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三、结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结建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1、结建行政许可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书需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分别作出处理。2、行政许可服务处(科)
4、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咨询,提出结建咨询意见书或行政指导建议书;在规划方案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受理结建行政许可申请。3、结建行政许可受理需提供以下资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的项目面积概况表;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报告批文(复印件);规划定点图(复印件);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单体首层及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立体和剖面图(以上图纸需要加盖出图章和注册章,按a4尺寸折叠,纸质图纸及光盘各一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其它需增补的资料。(二)结建行政许可审查
5、1、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实质内容的核实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2、市民防局审批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查。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提出承办初审意见后,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各市(县)、区人防部门参照执行。3、各区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项目审查时,应同步征求市民防局工程处对结建防护要求设定的意见,在确定项目结建面积和缴费数量后,将项目总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资料报市民防局工程处,由其依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出具设计条件通知单返回给各区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三)结建行政许可决定1、结建项目经审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
6、定,并予以公开(涉密内容除外)。2、结建行政许可文书按省民防局要求应格式相对统一,按规定要求编号。3、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防空地下室后续建设审批程序及要求应作为结建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发给申请人。4、市(县)、区人防部门结建行政许可情况应每月汇总,按有关要求向市民防局工程处报送。四、结建行政许可撤回、变更与延续(一)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结建行政许可决定,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结建项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二)民用建筑在建设方案、建设主体等变更情况下,被许可人可向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结建行政许可决
7、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三)结建行政许可决定书有限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要求延续结建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结建行政许可单位提出申请,结建行政许可单位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五、结建的要求和标准(一)规划要求1、防空地下室设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21)的有关规定执行。2、地面建筑面积超过20万(含20万)平方米,小于30万(不含3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
8、园区配建医疗救护工程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1个(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3、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含3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区配建医疗救护工程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及装备部各1个(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二)面积计算标准1、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按照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其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指首层投影建筑面积,基础埋深指从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核算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最低指标。2、配建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的项目,可按此类人防工程不超过20的比例折减防空地下室面积。3、为便于设计,需将部分6b级防空地下室统一为6级防空地
9、下室的,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折减防空地下室面积。4、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按锡防办发202129号文规定执行。5、既结建防空地下室又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核算防空地下室面积时按以下顺序:10层(含10层)以上建筑、10层(不含10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的建筑、10层(不含10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不含3米)的住宅、其它建筑。按建筑物首层基底面积核算的,可按建筑物层数从高到低依次的顺序。(三)分期建设审批要求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先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先期建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同意后期集中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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