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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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
2、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一)省
3、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
4、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5、。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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