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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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实效性管理,确保合作医疗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弘扬互助共济精神,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减轻农民因
2、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第四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实现可持续运行。(三)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达到合理的受益面。(四)农民代表参与管理和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户口属本县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
3、村合作医疗管理办(以下简称院合管办),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四)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五)监督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六)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者提供咨询服务;(八)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
4、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九)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十一)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乡镇政府合管会主要职责:(一)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收取农民自筹资金;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委托,与农民签订参加合作医疗协议;(二)负责所在乡镇农民的信息资料收集、补偿公示、档案和统计台帐建立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5、组织协调工作;(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对住院医疗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五)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六)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七)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四)协助组织农民建立健康档案。第三章参合农民的权
6、利与义务第七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八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交费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帐户,发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第九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第四章基金的筹集第十一条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0元,除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40元外,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每人每年支持资金为3
7、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5.5元,县级财政补助4.5元。农民个人缴纳20元,其中15元进入个人账户,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5元进入大病统筹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大病统筹基金总额为75元,用于互助共济。第十二条农民个人资金的收缴要体现政府行为,各乡镇政府要统一领导,精心组织,今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定期收缴,可提前缴纳,但不能逾期补交。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期限为一年,农民在当年规定期限内缴费参合者,从下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合作医疗的有关待遇,做到当年缴费,下年受益。第十四条在农民个人资金收缴工作中既要保证一定的参合数量,又要避免盲目追求过高的参合率,决不能强迫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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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局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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