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初稿)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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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昌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初稿)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
2、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文昌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通过公平竞争、自主自愿原则,由市人社部门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反担保,是指贷款申请人按规定向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行为。反担保可采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社会反担保基金反担保等方式。第六条 为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成立文昌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3、如下:组 长:王爱妹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副组长:雷 珉 市就业局局长冯 鑫 市人社局副局长窦 妍 市财政局副局长成 员:郑小恒 市就业局副局长 邢 东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室主任 朱惠婷 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管理室主任 李华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文昌市支行副行长 陈 瑜 市农商银行资金部经理 王 深 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就业局,雷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及其内设机构成员工作变动时,由对应的新任职领导自然递补,不另行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海南省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创业担保贷款
4、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序开展。负责审批额度100-300万元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没有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负责与上级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七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及中职院校毕业生(
5、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中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贷款应增加的支持群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不再作重复规定。(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三)有具体经营项目。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支持对象范围。按照我省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相关资格条件
6、引进的人才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从贷款申请时间起算,往前两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类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及中职院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留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按照我省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相关资格条件引进的人才)(二)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7、,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方式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
8、贷款总额度的1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贷款信用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借款个人、合伙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在贷款结清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各经办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按本细则规定
9、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合同签订日LPR-30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超出中央、省规定贴息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贴息。(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对我市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做好监测分析工作。第四
10、章 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一)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为创业者个人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文昌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3.经营项目证照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4.人员类别相关证明(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证明、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等);5.若属合伙经营的须提供合作经营证明材料;6.反担保措施(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应提供相应推荐意见和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文昌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企业简介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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