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工程集电线路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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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工程集电线路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1 合同本目修改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协议书(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招标文件及澄清、投标文件及澄清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本目修改为: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
2、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合同生效。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 发包人:。1.1.2.3 承包人:。1.1.2.4 监理人:。1.1.2.5 设计人:。1.1.3.4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1.1.3.7 施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3.9 永久占地用于工程实施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用于工程实施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修改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
3、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协议书(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招标文件及澄清(10)投标文件及澄清(11)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本项修改为:1.6.1.1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使用中文,应满足工
4、程建设进度需要。1.6.1.2 发包人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 份,设备技术文件套。承包人要求增加施工图纸的,由发包人统一委托设计院印制,按设计院收费标准计算施工图纸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1.3 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检和设计交底。1.6.4 承包人文件本项修改为: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施工
5、二次设计文件等,承包人应在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前 7 天提供符合要求的以上文件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的期限内审查批复,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本项修改为: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图纸的提供和交底】、第1.6.3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第1.6.4项约【承包人文件】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并满足国家及发包人的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及工程检查的要求。1.7 联络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联系信息来往函件送
6、达时间: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发包人指定接收人:发包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电子邮箱: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承包人指定接收人:承包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承包人指定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8 严禁贿赂本款修改为: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
7、付报酬。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同发包人签订廉洁合同,格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九-廉洁合同。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本项修改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发包人需要办理的手续: ,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承包人需要办理的手续: ,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修改为: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
8、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本项内容修改为:发包人按安全文明施工区域的规定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道路建设、维护、管理分工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施工组织总体规划(施工总平面规划图)。除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之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9、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11 知识产权本款增加第1.11.5项:1.11.5 工程建造过程中产生的新专利技术,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则专利技术双方共同拥有。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其他:。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本项修改为:2.4.1.1 提供施工场地标准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工程场地,使工程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提供施工场地的地点和面积标准详见施工总平面规划图。2.4.1.2 提供施工场地时间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为: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供。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工程场地,
10、使承包人工期遭受延误,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发包人相应延长工期。2.4.2 提供施工条件本项修改为:2.4.2.1 施工用水、电的条件(1)本标段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接入点接至使用点,施工期间的运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主接口由发包人提供。水表、电表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2)本标段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用水价格元/吨,用电价格元/千瓦时。(3)承包人用水、用电应服从发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按方法交纳。2.4.2.2 施工通讯场内通信由承包人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解决,并承担费用。2.4.2.3 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
11、.4.2.4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4.2.5 承包人办公及生活场所承包人应自行解决现场办公和生活场所,但要达到发包人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如有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办公场所时,承包人负担办公租费,标准为:元/平米·月。2.4.2.6 发包人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本款删除。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本款修改为:根据现场施工实际需要,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十一。(如需)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
12、般义务本款内容修改为:3.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交纳),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人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如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未按规定缴纳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发包人有权代扣代缴。3.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4.3【监理人的指示】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
13、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3.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不限于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措施、环境管理、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施工力量配备、工程场地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计划、主要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工程信息管理、达标投产、创精品工程措施等)并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21 天内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
14、意见并抄送发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在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下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因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查批准而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明确绿色施工目标、健全绿色施工管理网络、制定绿色施工方案措施,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
15、工作。3.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3.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
16、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3.1.10 其他义务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内外部审计等其他义务,配合发包方完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检查评价工作。3.1.11 许可与批准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发包人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许可及批文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3.1.12 遵守行业惯例和企业标准承包人应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管理,并遵守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标准。3.1.13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并接受发包人监督,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当
17、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对雇用人员有特殊规定时,承包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3.1.14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按照发包人要求在月内,移交套竣工资料给发包人。3.1.15 配合发包人完成2.1款【许可或批准】发包人需要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相关手续。3.2 项目经理3.2.1 项修改为: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承包人应任命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具有同类型项目工程施工经验、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下称“项目经理”),并任命若干名项目副经理,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在任命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本
18、合同,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令。本工程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手机: ,固话: ;授权范围: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数。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提交书面授权书,并
19、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2.4 项修改为: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0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
20、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3 承包人员3.3.3 项修改为: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清除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人员。3.3.5 项修改为:承包人擅自更换主
21、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款增加3.3.6项:3.3.6.1 承包人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承包人应加强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对劳务分包队伍统一培训,执证上岗。3.3.6.2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3.6.3 承包人未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发包人将按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在支
22、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农民工资保证金。3.5 分包3.5.2 分包的确定本项修改为:3.5.2.1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3.5.2.2 按照本合同或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署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对合同任何部分的分包,均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承包人擅自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扣留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5.2.3 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4 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23、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承包人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分包人。招标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对分包项目的招评标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和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同意的,不得进入本工程现场。3.5.2.5 承包人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应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分包商及分包范围进行确认,未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不得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的分包单位。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分包单位及工作范围的,应办理书面变更申请,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3.5.2.6 任何分包均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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